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發與被告劉某成、被告劉某黨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540)
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877號
原告劉某發,男,19**年*月**日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大連市。
委托代理人錢福興,菊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工人,住凌河區。
委托代理人王會玲,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黨,男,19**年*月**日生,漢族,退休干部,住凌河區。
原告劉某發與被告劉某成、被告劉某黨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發及其委托代理人錢福興,被告劉某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會玲,被告劉某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發訴稱,原告與二被告是兄弟關系,為了贍養母親鄒某某,原告與二被告共同出資將凌河區民河里**號房屋產權買下,登記在被告劉某成名下。2009年11月26日,原告和二被告就贍養母親鄒某某簽訂了協議,約定母親由原告贍養,母親去世后上述**號樓房歸原告。現母親已去世,原告與二被告就履行協議問題無法達成共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錦州市凌河區民和里**號樓房歸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本案訴訟費依法承擔。
被告劉某成辯稱,訴爭房屋民和里**號樓房是我所有,與原告無關,原告的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凌河區民和里**號房屋原系遼寧省基礎測繪院公有住房,分配給父親劉某林和母親鄒某某居住使用。2007年8月9日,劉某成及其愛人陳某用工齡按照單位的規定購買了該房屋,并于2007年8月24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劉某成,原告和被告劉某黨知情;我于2007年8月24日取得產權至今,原告也沒有訴訟,我認為原告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提出要求履行2009年簽訂的協議,劉某成認為房屋所有權是劉某成所有,2009年由原告及二被告簽訂的協議系無效協議,房屋所有權與本案三人母親無關;劉某成在多個子女均不承擔義務情況下,承擔全部義務并委托大哥劉某生進行照顧,向劉某生支付20萬贍養費用,盡到贍養義務。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黨辯稱,房子我認為是我父母的。買房時我出資拿了1萬,是因為給父母買的我才能掏錢,我沒有義務給兄弟掏錢。房產證上寫劉某成的名也不一定是他的房子,當時我愛人不能辦工齡所以沒寫我名。
經審理查明,錦州市凌河區民河里**號房屋原系遼寧省基礎測繪院分配給原、被告的父親劉某林和母親鄒某某居住的公有房屋。劉某林于1998年因病去世,鄒某某于2013年12月14日因病去世。原、被告之父母生前有六名子女,即長女劉某琴,長子劉某生,次子劉某發,三子劉某黨,四子劉某明,五子劉某成。2007年8月9日,被告劉某成及其妻子陳某花費11562元購買了該國有住房的產權,2007年8月24日,辦理了凌河區民河里**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被告劉某成。購買房屋產權時,被告劉某成及被告劉某黨均有購買的資格,被告劉某黨放棄了購買,該戶房屋由被告劉某成購買。
另查明,原告與二被告于2009年11月26日達成協議書,載明“因母親鄒某某,年歲已高,身邊無人照料,經兄弟商量決定由劉某發贍養母親,由劉某發繼承母親房屋,坐落于凌河區民和里**號。”原告與二被告均在協議書上簽字,并均表示同意。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房產證,房屋檔案材料,協議書,當事人的陳述筆錄載卷為憑,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和二被告達成由原告劉某發贍養母親鄒某某并由原告劉某發繼承鄒某某凌河區民和里**號房屋的協議,原告依據該協議主張確認凌河區民和里**號房屋歸其所有,但原告未提供鄒某某系該房屋權利人的證據,故原告要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發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29元,由原告劉某發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 峰
代理審判員 徐 崇
人民陪審員 陳玉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 晴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