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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298號
原告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住錦州市凌河區文政北里**號,身份證號:21070319******3020
委托代理人賀乃庚,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錦州市凌河區鐵新南里**號,身份證號:21070319******346X
原告宋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錦州市凌河區文政北里**號,身份證號:21070319******3046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錦州某某培訓基地資料員,住錦州市凌河區鐵新西里**號,身份證號:21070319******3020
被告宋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錦州市凌河區北京路三段**號,身份證號:21070319******2073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張硯峰,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
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與被告郭某某、宋某丁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賀乃庚、原告宋某乙、被告郭某某與宋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張硯峰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宋某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甲訴稱,宋某戊是宋某的生父,被告郭某某是宋某的妻子,被告宋某丁是宋某的獨生子。宋某于2014年9月份去世。宋某和郭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大約為90萬元。宋某與郭某某共有樓房一處錦州市凌河區,價值大約40萬元。宋某與郭某某共有夏利出租車一輛遼GTG***號,價值大約50萬元。上述90萬元的二分之一是郭某某的個人財產,剩余二分之一(大約45萬元)是宋某的遺產。宋某去世后,郭某某從沈陽鐵路局錦州貨運中心領取撫恤金(29191+4027)33218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返還金額40728.74元、住房公積金余額14194.42元,共計88141.16元。被告郭某某領取上述88141.16元。現宋某戊已去世,遺囑載明遺產由宋某甲繼承,故原告要求取得宋某遺產的三分之一,即179380.39元。
原告宋某乙訴稱,宋某戊去世后,作為繼承人我主張繼承權利。
原告宋某丙訴稱,我父親已去世,這個案子與我無關,應該有我的份額我也不要,沒有我的份額我也不爭。
被告郭某某辯稱,要求法院把答辯人丈夫喪事所花費的費用和公墓費用由單位發放的喪葬費和救濟費支付。并要求對單位返還給丈夫生前個人賬戶上的資金,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剩余部分可按法定繼承。房屋客觀真實的是郭某某與其丈夫一生的積蓄買下的這個房屋,雖然宋某戊有這個權利繼承,也希望人民法院酌情考慮,宋某和郭某某包括宋某丁家庭共有財產,在遺產分割時給予適當考慮。
對渤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車輛鑒定有異議,鑒定人和鑒定單位均沒有不動產汽車的評估資格。交通部2014年16號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里面明確說明出租經營權不準有償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9條規定、第58條規定,行政許可轉讓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對房屋的評估有意見,評估報告偏離了樓房的現值,沒有參考地理位置及購買時的價格。
被告宋某丁辯稱,我應繼承的部分我給我母親還債,我父母為我結婚欠債沒還清,為了給父親治病家里的另一戶房子賣了,現在父親去世母親有40多萬元債務怎么生活,我應繼承的部分我給我母親還債。我爺爺和我說過他不要我們家的錢,他一個月3000多元的養老金夠花了,不管是不是我爺爺告的,我都是爺爺的好孫子,我會代替父親孝敬爺爺。對我爺爺去世后我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宋某戊與其妻蘇某芳共有四個子女,長子宋某勇、次子宋某、長女宋某甲、次子宋某乙。宋某戊在訴訟中即2015年4月13日去世,蘇某芳在1987年6月23日去世,宋某勇在2002年4月27日去世,原告宋某丙系宋某勇之女,宋某于2014年9月30日去世,被告郭某某系宋某之妻,被告宋某丁系宋某之子。
位于錦州市凌河區房屋于2013年3月27日登記在郭某某、宋某名下;遼GTG***號夏利出租車及營運手續登記在郭某某名下。訴訟中經被告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遼寧天力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遼寧天力鑒估價字(2015)第011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該房屋的價值為430200元;遼寧渤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遼渤評鑒字(2015)第0312號資產評估報告,遼GTG***號夏利出租車價值為422000元(含出租車手續400000元)。
另查明,宋某去世后,共發放撫恤金33218元,喪葬費8758元、公積金14194.42元、退回養老金40728.74元,原告認可宋某去世后喪事支出40000元,購買公墓15000元。
再查明,宋某戊去世前,于2015年4月10日立有一份遺囑,載明自己病故后留下的所有財產全部歸宋某甲所有。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陳述筆錄載卷佐證,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繼承權是發生在因婚姻和血緣而產生的身份關系的親屬之間的財產權。被繼承人宋某死亡后,宋某的個人財產系可繼承的遺產。宋某戊作為被繼承人宋某之父,郭某某、宋某丁作為被繼承人宋某之妻、之子,對宋某的遺產均有繼承權。宋某戊未接受被繼承人宋某遺產即死亡,故宋某戊應繼承的宋某的遺產份額應由宋某戊的繼承人繼承。宋某甲、宋某乙作為宋某戊之女,系被繼承人宋某遺產的轉繼承人。宋某戊之子宋某勇亦系被繼承人宋某遺產的轉繼承人,因宋某勇已死亡,宋某勇之女宋某丙應系代位繼承人,對宋某戊應繼承的被繼承人宋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宋某丁亦系代位繼承人,對宋某戊應繼承的被繼承人宋某的遺產亦享有繼承權。因宋某戊死亡前留有遺囑,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遺囑提出異議,故該遺囑應認定為有效,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應繼承的宋某戊繼承宋某的遺產份額由宋某甲繼承所有。登記在郭某某、宋某名下位于錦州市凌河區鐵新西里**號93.52平方米房屋和登記在被告郭某某名下的遼GTG***號夏利出租車及營運手續應系宋某與郭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宋某的財產應按遺產分割。雖被告郭某某、宋某丁對位于錦州市凌河區鐵新西里**號93.52平方米房屋的評估價值有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故對該房屋的分割,應按評估價值計算。對于被告郭某某、宋某丁主張因有相關規定出租經營權不準有償轉讓、不屬于宋某遺產的理由,因確定財產價值及分割財產價值不同于財產價值的有償轉讓,該出租車及營運手續在使用過程中能獲得利益,繼承人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的權利,故在繼承時應對其價值予以分割。對于原告主張的分割宋某去世后的撫恤金33218元的請求,因撫恤金不是宋某的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其性質是國家規定的發給死者家屬的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及救濟方式,但對該筆費用的分割應參照繼承法的規定,根據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割,按照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確定分割數額,故被告郭某某應予多分。對于原告主張的對宋某去世后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返還金額40728.74元及住房公積金余額14194.42元的請求,因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在宋某生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應作為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對于宋某去世后的喪事支出費用,訴訟中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支出明細,故應以被告承認的數額為準。宋某的喪事支出在扣除單位已發放的喪葬費后,余額應在宋某的遺產中扣除。評估費用應按當事人財產分割的數額比例分擔。被告宋某丁將自己應繼承的份額給被告郭某某,系對權益的處分,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二款、第十七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登記在郭某某、宋某名下位于錦州市凌河區鐵新西里**號93.52平方米房屋歸被告郭某某繼承所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宋某甲繼承款56952.67元[(430200/2-13000-40000+8758)/3]。
二、登記在被告郭某某名下的遼GTG***號夏利出租車及營運手續歸被告郭某某繼承所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宋某甲繼承款70333.33元(422000/2/3)。
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宋某甲宋某去世后的撫恤金5536.33元(33218*0.5/3)。
四、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宋某甲宋某的住房公積金、退回的養老保險金9153.86元[(14194.42+40728.74)/2/3]。
五、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8元,原告宋某甲負擔811元,被告郭某某負擔3077元;評估費8000元,原告負擔1195元,被告郭某某負擔6805元;保全費3020元,由原告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偉
代理審判員 徐蕾
人民陪審員 郭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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