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侯某與劉某甲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5閱讀量:(1745)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錦民終字第0106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侯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
委托代理人賀乃庚,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員,住遼寧省大連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侯某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乃庚,被上訴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甲向原審法院起訴稱,被告侯某系遼G11***號車車主,該車登記于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原告父親劉某乙從2013年初開始受雇于被告侯某從事貨車司機工作,約定月工資2400元。2013年8月16日晚,劉某乙在天津津錦專線貨站從事工作時從貨車頂部摔落,后由被告侯某送往天津武警后勤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搶救,經診斷:“創傷性重型腦損傷”,后于2013年9月17日出院,出院后在家中靜養并繼續治療。2013年10月5日因劉某乙突然出現抽搐現象,被緊急送至錦州市附屬醫院進行搶救,經CT診斷,劉某乙腦部出現積水,并急劇惡化,達到癱瘓程度,生活無法自理。期間劉某乙出現多次抽搐及不良病發癥,2014年6月初把其送往錦州市第三醫院進行輸液治療。2014年7月,劉某乙被鑒定為6級傷殘,護理依賴為完全護理,由于病情嚴重,于2014年11月28日在家中死亡。原告父親從出事到死亡,被告僅支付了7000元的費用,之后對此事不聞不問,企圖逃避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侯某拿錢給劉某乙醫治,都被拒絕。由于被告侯某故意拖延時間,導致原告父親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后續治療,才造成了原告父親死亡的結果。此次事故給原告父親及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我訴訟至法院,請求被告侯某賠償醫療費147260.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護理費48197.92元、誤工費27280元、死亡賠償金511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4075元、鑒定費(含鑒定檢查費和急救車費)2004元、喪葬費23155元,以上合計865682.38元,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侯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候濤向原審法院答辯稱,2013年初,我雇傭了劉某乙為貨車司機,月工資2400元。劉某乙只負責開車,由配貨站雇傭專業人員負責裝車、封車,車主及其司機從不上車幫忙。2013年8月15日中午12時我與劉某乙到達天津貨棧,劉某乙因好賭曾向我借錢5000元一直沒還,到天津后他又向我借錢500元,第二天16日又向我借錢我沒借,晚9點左右,同在貨棧等待裝貨的孫某丟了1000元,說劉某乙爬到孫某的車上翻孫某的包了,孫某的錢丟了。孫某打劉某乙時被我拉開,劉某乙怕孫某及其姐夫再打他,自己從屋里走到外面,當時天津太熱劉某乙腳上穿著一雙拖鞋躲到了我的貨車頂上,過了一會兒有人從車上掉下來了,看后才知道是劉某乙從車上掉下來。劉某乙摔傷是因為被別人懷疑偷錢心虛和害怕挨打才穿著拖鞋上到4米高的貨車上,是自己不慎才掉下來的,與貨車司機的本職工作無關,我沒有任何過錯,我對劉某乙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即使讓我承擔責任,我認為我作為雇主無過錯,按管理不善最多承擔50%的責任。同時,我們對計算依據有意見,護理費的計算應按照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5578元為標準、另外劉某乙已死亡,死亡賠償金、后續護理費、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保護。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侯某系遼G11***號(遼G0***掛)車車主,該車登記于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侯某向該公司交納管理費。被告侯某從2013年初開始雇傭原告父親劉某乙(19**年**月**日出生)從事貨車運輸工作,約定月工資2400元。2013年8月15日中午12時,劉某乙與被告侯某駕駛遼G11***號(遼G0***掛)車一同到達天津貨棧準備裝貨,16日晚9、10點左右貨物裝完后,原告父親穿拖鞋到遼G11***號(遼G0***掛)車上封車,在扯拽貨車上的苫布時從4米高的車上滑落下來摔傷。劉某乙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學院附屬醫院(以下簡稱武警后勤學院附屬醫院)從2013年8月17日至9月17日住院治療31天,診斷為創傷性重型腦損傷、腦疝、腦挫裂傷、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癥,其中特級護理5天、一級護理9天、二級護理17天,住院期間為原告及雇傭的護工康某某護理,康某某的護理期間為2013年8月22日至9月17日共計27天,原告支付康某某護理費4590元,支出醫藥費143597.56元。2013年10月5日劉某乙出現抽搐癥狀去遼寧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檢查,急診檢查腦積水、抽搐待查,原告支付急救醫療費、檢查費657元。2014年6月11日,劉某乙入住錦州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12天,2級護理12天,診斷為顱腦損傷后腦積水繼發癲癇、肺內感染、壓瘡、植物人狀態、缺鐵性貧血、低蛋白血癥,原告支付急救費、醫療費3005.90元。在劉某乙住院期間,被告侯某給付10000元。2014年7月25日錦州市中心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劉某乙頭部損傷傷殘等級為六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原告支出檢查費264元、鑒定費1500元、急救車費240元。劉某乙在住院期間支出交通費2915元、親屬支出住宿費740元,劉某乙于2014年11月28日在家中死亡。劉某乙系城鎮居民,原告劉某甲是劉某乙唯一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原審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本案中,原告父親劉某乙為被告侯某雇傭的司機,劉某乙與被告侯某間形成勞務關系,劉某乙在車輛貨物裝完后在車上蓋苫布時從車上滑落摔傷,應認定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損害,被告侯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對劉某乙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侯某辯稱劉某乙的摔傷的后果與提供勞務活動無關的意見,因劉某乙是在貨物裝完后為防止貨物運輸過程中遭受雨淋或丟失而加蓋苫布的行為,其表現形式與履行司機職務有內在的聯系,即使超出授權范圍也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同時結合公安機關對證人王某某和杜某某的證言,劉某乙從車上摔傷時,孫某已經開車離開貨棧1個多或者2個小時以上,故對被告侯某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劉某乙自己忽視安全,穿拖鞋在車上工作時滑落摔傷,劉某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侯某的賠償責任,被告侯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劉某乙因傷致殘,呈植物人狀態,護理依賴為完全護理依賴,短期內又造成死亡的后果,確實給其本人和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張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過高,結合本案事實,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8萬元。劉某乙因傷致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時間從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11月28日,對于住院期間雇傭護工康某某的費用45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按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應從劉某乙首次住院當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間共計342天按月工資2400元計算,原告主張341天是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中超出劉某乙住院期間的費用,不予保護。因劉某乙在貨車上滑落摔傷事故致殘,最終造成死亡的后果,同時劉某乙死亡時不滿60周歲,死亡賠償金最多保護20年,故原告主張喪葬費23155元和按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的標準計算劉某乙賠償年限20年的死亡賠償金51156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侯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選擇了雇員受害賠償訴訟,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劉某乙之間并非形成雇傭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審原告劉某乙死亡后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劉某甲申請參加訴訟,故對被告侯某提出劉某乙已死亡,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賠償款項中應扣除被告侯某墊付的10000元。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劉某甲各項損失人民幣665532.38元;二、駁回原告劉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28元,由原告劉某甲負擔1166.12元,被告侯某負擔3661.88元。
宣判后,上訴人侯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不歸法院直接受理;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3、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記載劉某乙“(車禍至)腦損傷”這個死亡原因不真實、不合法與本案無關聯性;4、劉某乙應享受六級殘待遇。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歸法院直接受理,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應該確認雙方為勞動關系,由汽車運輸或出租車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所以劉某乙作為掛靠車輛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與車輛實際所有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劉某乙的女兒應按照雇傭關系起訴掛靠單位,原審法院以“原告選擇了雇員受害賠償訴訟”為由受理此案,是對上述《答復》的誤解?!洞饛汀窙]有承認兩個民事法律關系同時并存,所以原告沒有選擇權??傊景笇儆趧趧訝幾h案件,不屬于雇員受害賠償案件。二、原審法院直接受理此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顯見,法律將勞動仲裁作為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階段。未經仲裁裁決,原審法院直接受理此案并做出判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起訴。三、原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構成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原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屬適用法律錯誤。四、判決上訴人承擔死亡賠償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如果劉某乙死于“(車禍至)腦損傷”,則其死亡與上訴人沒有關聯。2、劉某乙沒有去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醫生沒有去劉某乙家出診。“(車禍至)腦損傷”這個死亡原因是衛生服務站依據死者家屬陳述填寫不真實、不合法。3、沒有對劉某乙進行尸檢,劉某乙死因未能確定。死因未能確定,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死亡賠償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五、治療終結后,司法鑒定劉某乙為六級殘。因此,劉某乙只應享受六級殘待遇。
被上訴人陳述答稱,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依據《最高法院關于車輛司機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根據此規定答辯人父親與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任何特征,答辯人父親系受雇于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形成了個人勞務關系。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答辯人父親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事實清楚,傷勢十分嚴重,其后又處于植物人狀態,醫療無效趨勢。答辯人所列證據及事實均足以證明死亡與所受傷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主張本案法院不應直接受理問題,因上訴人主張本案法院不應直接受理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該《答復》中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應該確認雙方為勞動關系,由汽車運輸或出租車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上訴人從2013年開始雇傭劉某乙從事貨車運輸工作的事實存在,現上訴人又未能證明劉某乙與錦州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故上訴人的此項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記載劉某乙“(車禍至)腦損傷”這個死亡原因不真實、不合法與本案無關聯性,因此上訴人不應對劉某乙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因劉某乙在貨車上滑落摔傷致殘,導致身患顱腦損傷后腦積水繼發癲癇、肺內感染、壓瘡、植物人狀態、缺鐵性貧血、低蛋白血癥等疾病,使其身體機能基本喪失的事實客觀存在,依常理分析認定可得劉某乙死亡與其摔傷致殘有必然的聯系,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又不能證明劉某乙的死亡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故上訴人主張不對劉某乙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但鑒于劉某乙系穿拖鞋在車上工作時滑落摔傷自身存在過錯,綜合全案情況應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40%為宜,對原審判決確定的上訴人賠償責任比例本院予以調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劉某甲各項損失人民幣496649.282元”;
三、駁回上訴人侯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4828元,由上訴人侯某負擔3862.4元,被上訴人劉某甲負擔965.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衛東
審 判 員 賴志勇
代理審判員 趙洪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隋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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