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焦某娜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700)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訥商初字第324號
原告焦某娜,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某區。
委托代理人王勇,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訥河市拉哈鎮。
原告焦某娜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某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焦某娜訴稱,原告焦某娜與被告李某于2015年1月15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現被告拒絕給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410,000.00元,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答辯,適用缺席審理。
原告焦某娜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如下:
欠據原件一份,證實被告欠款的事實。
被告李某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
庭審中,對原告所提供證據進行了質證、認證:
本院認為原告出示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過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及原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焦某娜與被告李某于2015年1月15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被告拒絕給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410,000.00元,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法律應予保護。原告焦某娜與被告李某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現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的事實存在,應于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給付原告焦某娜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410,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80.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國相
人民陪審員 白雙彥
人民陪審員 李 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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