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169)
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松民初字第5967號
原告陳某某,男,蒙古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艷春,內蒙古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安西云,內蒙古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漢族,無職業。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艷春、安西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趙某某以經商缺少資金為由向我多次借款并為原告出具借款憑證,被告于2013年6月1日為原告更換欠據兩枚總計人民幣100000.00元。后經我多次催要,被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不還,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支付利息7500元,合計人民幣107500.00元。
被告趙某某未予答辯,亦未在法定期限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6月1日為原告出具欠據兩枚總計人民幣100000.00元。原告在訴訟中放棄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請求,此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償還。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據2枚及原告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借原告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被告應償還此兩筆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欠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5元,原告負擔85元,被告負擔11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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