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360)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延民初字第2607號
原告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國靖,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國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被告因家庭生活臨時周轉所需,于2012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計117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10天,被告應于2012年5月28日還清,若沒有按期還款,每逾期一日按0.5%收取違約金。被告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黃某某償還借款11700元,并判令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2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時止借款的逾期違約金5660.1元(違約金計算時間暫時從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時止)。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黃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借款擔保借據》,該《借款擔保借據》中的出借人鄭某某;借款人黃某某。《借款擔保借據》第一條、借款金額:11700元;第二條、借款用途:短期流動資金周轉。第三條、借款利率:空白;第四條、借款期限10天,即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6月28日;第六條、違約責任:逾期違約按日0.5%收取違約金。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簽訂一份《借款擔保借據》和本案庭審筆錄等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11700元,逾期違約金按日0.5%計算,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借據》為依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17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庭審中,原告確定從違約之日(即2012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人民幣117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12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黃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4元,公告費300元,均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甘代前
人民陪審員 施普英
人民陪審員 黃惠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何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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