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訴鄭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49)
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4號
原告:許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揭陽市榕城區。
委托代理人:邱聲群,廣東冠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揭陽市榕城區。
原告許某與被告鄭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春松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聲群、被告鄭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2013年6月13日生育兒子鄭某乙。剛剛結婚后,被告就經常夜不歸家,經原告了解,被告染上了賭博惡習并借高利貸用于賭博。對此,原告及家人多次予以勸說但均無結果。2011年年底,原告的父親為被告付還了三次高利貸,第一次6600元,第二次6000元,第三次40000元。2011年年底,原告的父親再為被告付還了20000元。但被告仍然沉迷賭博,至此,原告對被告徹底失去了信心和希望。2014年3月4日,雙方在吵架后,原告帶孩子回娘家居住,雙方開始分居。2014年4月份,原告向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后經親屬多次勸說,原告不得已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但被告照常沒有改掉其惡習,對原告及兒子仍然不聞不問,原告撤回起訴后雙方也沒有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原告請求判令: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鄭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鄭某乙滿18周歲時止,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600元;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就其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存在夫妻關系;3.婚生兒子鄭某乙的出生醫學證明1份,證明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生育婚生兒子鄭某乙的事實;4.(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曾于2014年在法庭起訴被告離婚,后因達成庭外和解后撤訴,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2014年確已達到破裂的事實。
被告辯稱,1.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與原告和好;2.被告決心改正錯誤,與原告共同撫養孩子;3.被告承認存在網上賭博、借高利貸、沒有很好照顧家人的事實。但自原告帶孩子回娘家后改變所有改變,并找工作賺錢以償還欠債。被告知道自己對不起老婆孩子,但確實不想與原告離婚,決心好好改變,畢竟被告與原告相識11年,彼此有感情。
被告提供的證據有:身份證,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2013年6月13日生育兒子鄭某乙。婚后,原告發現被告存在借高利賭博的現象,遂和家人多次予以勸說,但均無結果。原告的父親為挽救被告,共為被告付還了72600元債務,但被告依舊不改賭博惡習,對原告及孩子也極少關心和照顧。2014年3月份,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后以達成庭外調解為由撤訴。此后,被告仍無明顯好轉,繼續賭博、借債,原告于是再次提出離婚。庭審中,被告稱其與朋友在深圳做海鮮生意,月收入42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婚生兒子鄭某乙的出生醫學、(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以及雙方在庭審時的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合,婚姻關系明確有效。由于被告有賭博的不良習慣,不僅造成家庭經濟極度困難,同時也忽略了對妻兒的照顧,致使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原告因此起訴要求離婚。2014年4月原告撤回離婚起訴后,被告并未珍惜機會,痛改前非,而是繼續借債賭博,使原告對夫妻感情的未來失去信心和希望,因而堅決要求離婚。鑒于被告知錯不改,而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兒子鄭某乙長期由原告撫養且被告有不良習慣,從有利于孩子的成長考慮,判決兒子鄭某乙由被告撫養,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被告月收入為4200元,根據司法解釋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確定孩子的撫養費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600元的請求不超過規定,應予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2)、第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許某與被告鄭某甲離婚。
二、婚生兒子鄭某乙由原告許某撫養,被告鄭某甲每月支付鄭某乙的撫養費人民幣600元(從2014年12月31日起計至鄭某乙滿18周歲止。各年度的撫養費于當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原告已經預交,被告應承擔的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入甲銀行揭陽東升支行,賬號4413210101*****34。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楊春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江媛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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