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邱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7閱讀量:(1705)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新民初字第1577號
原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
委托代理人吳朝榮、盧坤,福建天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邱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廖麗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盧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邱某某、林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某要求判令:1、被告邱某某償還借款30000元,并支付從2009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2、被告林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邱某某、林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起訴狀副本及舉證材料后,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亦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邱某某經(jīng)介紹認識,被告邱某某以經(jīng)營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于2009年5月20日向原告陳某某借款30000元,當日原、被告三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未約定借款期限。林某某作為保證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證擔保范圍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fù)息、違約金等。同時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人承諾書》一份,承諾借款用途,等等;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證人承諾書》,承諾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w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等。借款后,被告邱某某僅支付至2009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未償還本金。原告于2013年12月份通過電話向被告邱某某催討借款,并要求被告林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但被告邱某某至今仍未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wù),被告林某某亦未履行保證責任,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另查明,2008年12月23日至2010年10月19日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6個月內(nèi)短期貸款基準年利率為4.86%。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本院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承諾書》、《保證人承諾書某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邱某某因經(jīng)營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陳某某借款,該借貸關(guān)系合法,應(yīng)受法律保護。經(jīng)原告陳某某催討后,被告邱某某未償還借款的行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自愿為被告邱某某的上述債務(w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三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未約定,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wù)人履行義務(wù)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原告于2013年12月向被告邱某某主張還款義務(wù),故本案尚在保證期間內(nèi),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邱某某追償。被告邱某某按月利率2%支付至2009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已經(jīng)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部分,應(yīng)抵扣借款本金。被告邱某某共支付原告利息2400元(30000元×2%×4個月),其中456元(2400-(30000元×(4.86%/12月×4倍)×4個月)]應(yīng)抵扣借款本金,故被告邱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544元。原告主張的月利率2%的利息有部分已經(jīng)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某某、林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邱某某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29544元并支付從2009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辦法:月利率2%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月利率2%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按照月利率2%計算)。
二、被告林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林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邱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30元,減半收取為715元,由被告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廖 麗 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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