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梅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二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9閱讀量:(1539)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巖民終字第109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天文,福建金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紅云,福建金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梅某某,男,漢族,居民,住湖北省黃梅縣。
委托代理人鄧偉先,福建津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梅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2013)龍新民初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文、盧紅云,被上訴人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偉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查明,原告梅某某于2010年7月起在被告處上班,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1月27日,原告駕駛閩F13***號貨車運輸貨物時途徑長深高速公路惠州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處受傷。原告?zhèn)蟊凰屯葜菔械谌嗣襻t(yī)院住院治療。原告住院治療期間,除被告已為原告支出醫(yī)療費155528元外,原告另行支出醫(yī)療費1588.8元。另外被告還支付給原告生活費30000元。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獲得交強險理賠款48000元。2012年6月18日,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巖勞社傷認字(2012)第81-18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的傷殘屬工傷。2012年8月31日,龍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2012)巖市勞鑒結論(414)號《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確定原告為因工傷殘六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2012年10月16日,原告向龍巖市新羅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除要求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外,還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6.33元。2012年12月13日,龍巖市新羅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龍新勞仲案(2012)08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梅某某住院伙食費3820元(191×20),醫(yī)藥費1588.8元,護理費15280元(191×80),交通費1382元,鑒定費320元。二、被申請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梅某某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1120元(2570元/月×16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7493.6元【(71.8-41)×0.6×2570元/月】,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47493.6元【(71.8-41)×0.6×2570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資25700元(2570元/月×10月)。三、申請人梅某某與事故中的另四部車的保險公司依據(jù)無責任的保險額度共獲得48000元的賠償款,被申請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申請人梅某某受傷期間已支付工資和生活費用給申請人梅某某41020元。四、被申請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梅某某補辦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止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并為申請人繳納此期間用人單位應承擔部分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清楚。五、被申請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梅某某的勞動關系解除,被申請人應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xù)。六、申請人梅某某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二項合計人民幣壹拾捌萬元整(¥184198元),扣去第三項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工資和生活費用計人民幣捌萬玖仟零貳拾元(¥89020),被申請人應支付人民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整(¥95178),被申請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在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支付給申請人梅某某。”2013年1月13日,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479518.04元(其中住院伙食補助費3820元、交通費1910元、護理費191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544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8092.1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8092.12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6.33元、鑒定費320元、后續(xù)治療費178000元、停工留薪金47150元、醫(yī)療費1588.8元)。2、被告依法為原告補辦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止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另查明,被告未為原告辦理工傷、生育保險手續(xù)。原告受傷前在原告處上班7個月,平均工資為4715元。2011年龍巖市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963元。訴訟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依法為原告補辦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止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訴訟請求。另外,原、被告對以下賠償金額沒有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3820元、交通費1910元、鑒定費32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并經(jīng)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且已生效,原告有權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作為原告的用人單位,未為原告投保工傷保險,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被告受傷后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原告辦理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勞動關系應認定于2012年6月18日起解除。對原告主張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認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告因工受傷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原告應向被告發(fā)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從原告的傷情上看,參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酌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為10個月,被告受傷前平均工資為471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為4715元×10個月=47150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715元×16個月=75440元。3、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71.8-41)×0.6×2963元/月】=54756.24元。4、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為【(71.8-41)×0.6×2963元/月】=54756.24元。5、護理費100元×191天=19100元。6、醫(yī)療費158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20元、交通費1910元、鑒定費32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住宿費,證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尚未實際支出,本案不予處理。關于原告主張的因被告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此,被告應支付給原告雙倍工資差額為4715元×6個月=28290元。被告提出原告該項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原告因工受傷,屬不可抗力引起的仲裁時效中斷,該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其獲得交強險理賠款48000元,應在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被告另行支付的30000元亦可抵扣其應付給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撤回要求被告依法為原告補辦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止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訴訟請求,系原告自行處分訴訟權利,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梅某某與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2年6月18日起解除,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為原告梅某某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手續(xù)。二、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梅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471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544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4756.24元、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為54756.24元、護理費19100元、醫(yī)療費158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20元、交通費1910元、鑒定費320元,以上合計258841.28元,扣除交強險理賠款48000元,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還應支付給原告梅某某180841.28元。三、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梅某某雙倍工資差額28290元。四、駁回原告梅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原審被告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訴稱,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64號的規(guī)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被上訴人的工資為計件工資,有上班出車才有工資。被上訴人的工資應以2010年度上訴人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1500元來認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按月工資1500元計算。二、被上訴人的仲裁申請時效應從2011年1月27日起計算至2012年1月27日止。被上訴人的住院治療時間是2011年1月27日至8月6日,自出院至2012年1月27日有5個多月時間,被上訴人完全可以主張權利。但被上訴人怠于行使權利。且被上訴人不存在仲裁申請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被上訴人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不予支持。綜上,請求:1、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的工傷待遇為停工留薪期工資15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7493.6元、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為47493.6元、護理費15280元、醫(yī)療費158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74元、交通費1382元、鑒定費320元,以上合計155232元,扣除78000元,上訴人還應支付77232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梅某某辯稱,一、答辯人受傷前在上訴人處才工作7個月,只能提供7個月的工資收入,無法提供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況,因此,一審認定答辯人月平均工資為4715元是正確的。二、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從2011年1月27日起住院至2011年8月6日,在此期間上訴人未與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答辯人的仲裁申請時效應從2011年8月7日起計算至2012年8月6日止,答辯人的申請未超過仲裁時效。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原、被告對以下賠償金額沒有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3820元”的事實有異議,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計算。被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履行上訴人單位職務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屬工傷,并經(jīng)龍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為工傷六級,被上訴人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上訴人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而未繳納,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由上訴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被上訴人受傷前7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715元,未超過2011年龍巖市城鎮(zhèn)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原審以月平均工資4715元的標準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的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對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的認定,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上述費用雖有異議但未提出充分的足以反駁的理由,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被上訴人于2010年7月起在上訴人處上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上訴人應當自2010年8月起至2011年7月止支付被上訴人11個月的雙倍工資。被上訴人自2011年8月起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時效應當自2011年8月1日起計算至2012年7月31日止。被上訴人于2012年10月才申請仲裁,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對其主張的雙倍工資,本院不予支持。工傷不屬于不可抗力,不能引起仲裁時效的中止,亦不是引起仲裁時效的中斷的法定事由,原審以被上訴人工傷,屬不可抗力引起的仲裁時效中斷為由,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的差額,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2013)龍新民初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
二、撤銷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2013)龍新民初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駁回被上訴人梅某某要求上訴人龍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一審判決計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 敏
審 判 員 莊 小 鵬
代理審判員 陳 小 曼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廖毓斌(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