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寧某某與曹某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9閱讀量:(1252)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宿城民初字第2462號
原告寧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春光,江蘇鐘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
被告陳某。
原告寧某某與被告曹某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2日和4月29日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春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寧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08年3月,原告向朱某某和被告曹某某合伙的廠送用于制作水泥管的原材料石子。2008年6月以后,朱某某和曹某某不再合伙,其在債權債務分割時,把原告2008年3月至6月送石子材料款44046元劃給曹某某承擔。后原告繼續為曹某某送石子,又欠貨款2250元,由曹某某妻子陳某出具欠條。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結算歸還貨款,二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其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46296元及利息1744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之日)。訴訟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貨款30216元及利息(以30216元為基數,自200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被告曹某某、陳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曹某某(宿城區某某制管廠)和案外人朱某某(宿遷市某某管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伙企業協議,約定雙方合伙經營。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7月17日期間,原告共向上述二人合伙的企業送石子67865元,合伙企業的員工袁某某等人在入庫單上簽字,確認了送貨的數量、規格、單價和總價。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貨款。2009年3月1日,曹某某和朱某某簽署《全體合伙人會議﹤關于解散合伙企業組織﹥的決議》,決定終止原合伙企業協議,并組織清算組對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同日,朱某某和曹某某簽署《承包協議》,約定將原宿遷市恒通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河濱水泥制管廠設備承包給曹某某經營使用。2009年4月19日,清算組簽署《解散合伙企業清查工作報告》對合伙財產、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和分割。其中在“合伙企業(宿遷)外欠材料款債務分割明細表”中,明確列明尚欠寧某某貨款27966元,并由曹某某簽字確認該債務由其承擔。后原告寧某某又繼續向被告曹某某經營的制管廠送石子,2013年3月6日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條,今欠到寧某某石子款貳仟貳佰伍拾元整,計2250.00,陳某,13.3.6號”。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未果,因而成訟。
另查明:被告陳某在(2014)宿城商初字第0235號案件中陳述,其和曹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曹某某之間的27966元債權債務關系有入庫單、被告曹某某簽署的“合伙企業(宿遷)外欠材料款債務分割明細表”證實,足以認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某給付欠付石子款27966元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時,原告依據被告陳某出具的欠條要求其支付欠付石子款2250元證據充分,亦應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且上述債務均是生產經營所產生,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本院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上述30216元(27966元+225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原被告雙方就付款期限沒有約定,因原被告雙方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故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價款。結合原告提供的入庫單載明的收貨時間及曹某某于2009年4月19日簽字確認合伙企業欠原告寧某某的材料款由其承擔的事實,本院認為,可以認定被告收貨及原被告對貨款結算的行為發生在2009年4月19日之前,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自2009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27966元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關于2250元的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應從欠條出具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寧某某貨款30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27966元為基數,自2009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以2250元為基數,自2013年3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案件受理費840元,公告費520元,合計1360元,由被告曹某某、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城支行,賬號:46×××80)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沈金龍
人民陪審員 王新權
人民陪審員 索鐵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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