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房某某與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3閱讀量:(1475)
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工民初字第301號
原告房某某,男,漢族。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彥廷,系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房某某訴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房某某、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某、劉彥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房某某訴稱,原告居住于鶴崗市工農區王府社區x委x組水產x號樓x室已15年有余,被告系該樓物業公司。因原告居住于樓頂,從2012年起,房蓋被多處掀起,致使屋內漏雨,室內裝潢變形。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履行維修義務,但被告怠于行使至今。現要求被告賠償房屋裝修損失28526.26元,給付裝修材料款4700.00元,鑒定費、訴訟費被告承擔。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稱的損失不是由我公司的行為和過錯造成的。我公司已經依法履行義務,嚴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履行職責。2009年9月業主和有關部門共同申請選擇豐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屋面防水改造工程維修,我公司積極為業主向房產局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申請手續,積極聯系協調,并經房產局制定的監理公司負責監督檢查,2009年10月末該工程施工完畢,房產局驗收合格,該工程質量保修期為5年。選擇豐麟公司維修是經過業主同意的,保修期間出現質量問題業主有一定的責任,并且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公司要求追加鶴崗市豐麟建筑有限公司為被告,和負責監督檢查義務的監理公司為被告。原告已經10年未與我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2004年至今未交過物業費,我公司對原告沒有任何義務,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應予駁回。
原告房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房產證復印件1份,證實位于鶴崗市工農區x委水產x號樓x室房屋所有權人是原告本人。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證據二、照片21張(復印件),證實我家住在頂樓,因頂樓滲水導致房屋多處裝修受到了損失。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只是我們認為原告的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本院認為,因被告對證據一、證據二沒有異議,予以采信。
證據三、哈爾濱工大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造價意見鑒定書1份。
原告房某某經質證認為,無異議。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質證認為,此鑒定書證實不了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實際損失,鑒定單位對室內裝修實際受損的面積、受損的部位、受損的程度沒有進行針對性的檢測評估,由其是室內地板43平方米、內墻粉刷164平方米、大白粉313公斤、乳膠漆46公斤、拉手53個、細木工板75平方米、木柜、衣柜全部拆除了,原告受損的面積沒有這么大,工程造價應局限受損的部位,以修復為主,不應全部拆除,應考慮折舊因素,該房裝修已有十年之久,應扣除折舊。安全文明施工費、企業管理費、利潤、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稅金雨季施工費、冬季施工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等這些費用均不是原告房屋損失需要修復的費用。此鑒定意見不切和實際,證實不了原告的修復費,理石臺面不怕水沒有必要更換。
本院認為,因該鑒定書能夠證明房屋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為28526.26元,予以采信。
證據四、鑒定費票據1張、修復房頂購買材料的票據5張,證實鑒定花費5000.00元,修復房頂花費材料費4700.00元。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質證認為,對鑒定費票據無異議。對材料費票據真實性有異議,證實不了原告證實的問題,更證實不了原告購買的這些材料用于修復原告家的房頂。
本院認為,對鑒定費票據,因被告沒有異議,予以采信。對購買材料的票據5張,因該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告購買的這些材料用于修復原告家房屋的房頂,故不予采信。
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復印件),證實原告居住的這棟樓的樓頂在2009年時也曾經出現過墻體和樓頂滲漏的情況,所以當時鶴崗市供銷社與鶴崗市豐麟建筑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由該公司對該棟樓的樓頂進行維修,而現在的保修期未滿5年,雖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修期,但是房產局和法律都有規定保修期為5年。
原告房某某經質證認為,有異議,被告說當時征求業主同意,但是我不知道這個事,我認為被告所述前后矛盾,2004年改制,但是2009年合同為什么是由供銷社簽的。
本院認為,因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原、被告舉證、質證、法院認證及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房某某是鶴崗市工農區x委水產x號樓x室的房屋(頂樓)所有權人,被告系該棟樓的物業管理公司。2012年開始原告家的屋頂出現漏水,將原告屋內的裝潢損壞。漏水發生后,原告將屋頂漏水地點重新進行了維修,現已不漏水。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2015年9月1日,哈爾濱工大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造價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房某某房屋內裝修損壞部位的修復費用為28526.26元,因鑒定原告支出鑒定費50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未盡到對房屋(樓頂)公共部位的管理、維護、修繕義務,導致房屋樓頂滲水造成原告屋內裝修受到損失,應當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數額賠償原告房屋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28526.26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修復樓頂購買材料的費用4700.00元,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房某某房屋室內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28526.2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房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1.00元,原告房某某承擔89.00元,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542.00元。鑒定費5000.00元,由被告鶴崗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張文圣
代理審判員 李 晶
人民陪審員 牛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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