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張A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8閱讀量:(11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218號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姚震,新疆廉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芳,新疆廉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A(曾用名張B),男,漢族。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張A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張A公告送達了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及舉證通知書、(2014)哈市立保字第20號民事裁定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震、陳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A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4年2月22日,原告因操作不當誤將80000元人民幣通過中國農行網銀業務從卡號為:6220000000000000000轉入了被告張A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號為:6220000000000000000的帳戶中。事后,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系希望返還誤轉的80000元人民幣,但被告拒絕返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現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
被告張A,未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A曾因業務往來,相互通過中國農行網銀支付過貨款。2014年2月22日,原告陳某某在通過中國農行網銀向他人支付貨款時,誤點錯信息,將80000元貨款轉入了曾與被告張A業務往來中使用的被告張A的中國農行卡號為6220000000000000000的帳戶中。事后原告陳麗與被告張A聯系返還上述80000元,但被告張A推拖不還,故原告陳某某訴至本院。
另查明,事發后原告陳某某查詢了網銀交易明細,并通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支行營業部出具了問題信息單,隨后向其所在轄區哈密市新市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向原告陳某某出具了通過住址及身份信息核查出的被告張A的個人身份信息表,并告知原告陳某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2014年3月3日原告陳某某向本院依法提起訴前保全,本院依(2014)哈市立保字第2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凍結了被告張A在中國農業銀行的存款80000元(捌萬元整),賬號為:6220000000000000000。原告陳某某為此支出保全費82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被告張A身份信息表、網銀交易查詢明細、問題信息單、(2014)哈市立保字第20號民事裁定書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被告張A將原告陳某某所有但誤轉入其銀行卡中的80000元據為己有,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被告張A經本院合法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張A返還不當得利8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A一次性返還原告陳某某現金8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保全費820元,公告費340元,,均由被告張A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祁 英
代理審判員 謝曉軍
人民陪審員 林永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龍世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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