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臧某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8閱讀量:(1862)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阿刑初字第00038號
公訴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臧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受賄罪經阿拉爾墾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阿拉爾市城區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磊,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檢察院以阿拉爾墾檢公訴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臧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阿拉爾墾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秀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臧某及其辯護人高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阿拉爾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在第一師沙河監獄一監區擔任干警期間,對服刑犯人朱某某比較照顧,朱某某想在2013年春節前給臧某10000元錢對臧某表示感謝并想在以后的服刑改造期間得到臧某的照顧,臧某表示同意并將自己的農行卡號提供給朱某某后,朱某某電話告知其母親施某某,施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給臧某的農行卡打入10000元人民幣,臧某予以收受。被告人臧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臧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高磊的辯護意見:對本案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臧某系初犯、自愿認罪,有退贓情節,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案發后,臧某已將贓款全部退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立案決定書、沙河監獄委員會出具的被告人臧某的任命文件、個人賬戶交易明細表、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書證;證人朱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臧某能積極退繳贓款,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臧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予以宣告緩刑。辯護人高磊提出“臧某系初犯、自愿認罪,有退贓情節,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采納。為森嚴國法,打擊刑事犯罪,確保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臧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1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趙文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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