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8閱讀量:(145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拜城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拜刑初字第267號
公訴機關拜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縣,初中文化程度,汽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住拜城縣。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新疆奇臺縣公安局東門派出所抓獲,同月9日被拜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拜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高磊,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拜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拜檢公訴刑訴(2015)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拜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紅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及其辯護人高磊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4日22時許,在拜城縣鐵熱克鎮三岔路口先玖修理鋪門口,賈某某被張某某駕駛的車輛刮傷,引來其堂弟賈某、顧某某等人,因張某某不承認刮傷人并且不愿意送賈某某去醫院救治而發生爭執,被告人賈某用拳頭朝張某某頭部進行了毆打,致其受傷。
經拜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張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一級。
經新疆衡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顱腦的損傷構成10級傷殘。
被告人賈某歸案后,其妻子與被害人張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賠償了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張某某對被告人賈某表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減輕或免于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臨時羈押證明,張某某入院治療證明單據復印件,證人賈某某、顧某慶、顧某某、賈某東、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法醫活體損傷檢驗鑒定書,司法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張某某傷情照片以及被告人賈某妻子與張某某簽訂的賠償協議書,張某某出具的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與被害人張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取得了張某某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賈某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賈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羅永懷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張 璐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