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尹某某與張A、李B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9閱讀量:(154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沙灣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沙民一初字第771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個體工商戶。
原告:尹某某,女,漢族,個體工商戶,系原告李某某之妻。
以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海成,新疆明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A,男,成年人,漢族。
被告:李B,女,成年人,漢族,系被告張A之妻。
原告李某某、尹某某訴被告張A、李B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張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海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A、李B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尹某某訴稱:2013年7月,被告張A以有急事急需資金為由,找原告借款3.6萬元;被告承諾2013年9月15日償還。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不還。2013年10月16日原告索款時,被告承諾于2013年11月17日還款,如不還,被告的房子歸原告所有并出具欠條一張;現被告到期仍未還款。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此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現原告要求兩被告連帶支付欠款3.6萬元,并要求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李某某、尹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當庭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書證1,欠條一張,證明被告張A欠原告3.6萬元的事實。
被告張A、李B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查,原告李某某、尹某某提供的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和本案事實有關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原告提供證據及當庭陳述,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張A以有急事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3.6萬元,約定于2013年11月17日還款;并承諾如到期不還,被告的房子歸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償還義務。現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支付欠款3.6萬元,并要求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告張A于2013年12月19日庭審結束后,以銀行匯款方式,向原告償還借款3萬元整,剩余6000元未償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2013年10月16日,被告張A向原告李某某、尹某某借款3.6萬元,被告張A出具欠條,2013年12月19日庭審結束后,被告張A償還原告3萬元,剩余6000元未還,現原告主張被告張A償還借款剩余本金6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此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被告李B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雖本院在送達開庭傳票時被告李B以張A的妻子名義代收被告張A的法律文書,但并不能因此認定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且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兩被告系夫妻關系的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李B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A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尹某某借款6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尹某某對被告李B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的標的3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7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張A負擔(本案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所預交的費用在本案執行時,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瓊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顧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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