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訴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20閱讀量:(1368)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內0203民初593號
原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包頭市昆都侖區。
委托代理人張權,內蒙古正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包頭市昆都侖區團。
原告楊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包莉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權與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被告因家庭生活急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2年和2013年分兩次給被告借款合計20萬元,當時約定利息2分,借款期間被告一直支付利息到2014年10月份。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寫明向原告借款20萬元,月利率為2%,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還本付息。但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共同償還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6000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款利息(從2016年1月15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全部還清止);3、本案訴訟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借款是事實,被告的確欠原告本金20萬元,利息不是很清楚,但從帳上可以查到。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17萬元,在2012年年底償還7萬元,剩余10萬元未還。被告王某某又于2013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未還清。2014年11月15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楊某重新出具借條一張,寫明欠款共計20萬元,月利率為2%,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王某某在重新出具欠條后向原告支付3000元,之后沒有支付任何款項。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楊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6)內0203民初593—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被告王某某名下股權。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楊某借款20萬元,故對原告主張的償還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楊某主張的利息請求,因雙方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借款利息2%,被告應繼續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計算。被告王某某在重新出具借條后支付的3000元應視為支付的借款利息,應在利息總額中扣除。原告楊某稱該3000元是支付之前所欠的利息,但沒有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從2014年11月15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計算,被告已付3000元,予以扣除);
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保全費177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包莉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睿臻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