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甲、佐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3閱讀量:(1519)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杭富刑初字第44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杭州市富陽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杭州市富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炳,浙江乾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杭州市富陽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杭州市富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健,浙江立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富檢公訴刑訴(2015)3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章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辯護人孫炳、被告人佐某及其辯護人楊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7月底至8月初期間,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網絡上謊稱可以幫助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魔獸世界”中組團打副本、獲得游戲裝備等,以“繳納保證金”的名義,通過支付寶匯款、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分多次騙取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1276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楊某共計人民幣4900元。
2.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徐某乙共計人民幣4900元。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的被害人付某共計人民幣4750元。
4.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朱某共計人民幣3600元。
5.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廣東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黃某共計人民幣6000元。
6.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江蘇省溧陽市的被害人鄧某共計人民幣3900元。
7.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計人民幣4400元。
8.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的被害人陳某共計人民幣11076元。
9.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吉某共計人民幣12200元。
10.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周某共計人民幣1150元。
1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湖北省武漢市的被害人李某乙共計人民幣4400元。
2014年9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被當地公安民警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甲、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提起本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徐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徐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甲系初犯,且表示自愿認罪,其家屬已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佐某除對部分詐騙數額有異議外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佐某系初犯,自愿認罪,其家屬積極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8月初期間,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網絡上謊稱可以幫助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魔獸世界”中組團打副本、獲得游戲裝備等,以“繳納保證金”的名義,通過支付寶匯款、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分多次騙取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57476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楊某共計人民幣4900元。
2.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徐某乙共計人民幣4900元。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的被害人付某共計人民幣3750元。
4.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朱某共計人民幣3600元。
5.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廣東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黃某共計人民幣6000元。
6.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江蘇省溧陽市的被害人鄧某共計人民幣3900元。
7.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計人民幣4400元。
8.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的被害人陳某共計人民幣11076元。
9.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吉某共計人民幣12200元。
10.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周某共計人民幣1150元。
1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騙取位于湖北省武漢市的被害人李某乙共計人民幣1600元。
2014年9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被當地公安民警抓獲。
審理中,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家屬分別向本院退贓人民幣29000元。
證明以上事實并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有:
1、被害人楊某、徐某乙、付某、朱某、黃某、鄧某、李某甲、陳某、吉某、周某、李某乙的陳述,證實各被害人被騙取錢財的事實。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和佐某在網上謊稱可以幫助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魔獸世界”中組團打副本、獲得游戲裝備等,以“繳納保證金”的名義,通過支付寶匯款、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錢財的事實。
3、被告人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和徐某甲在網上謊稱可以幫助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魔獸世界”中組團打副本、獲得游戲裝備等,以“繳納保證金”的名義,通過支付寶匯款、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錢財的事實。
4、銀行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虛假的銀行匯款記錄,支付寶賬戶交易數據,證明各被害人受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欺騙,以“繳納保證金”的名義,通過支付寶匯款、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將錢支付給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事實。
5、調取證據清單、電腦主機二臺、電子勘查筆錄及照片、截屏,證實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徐某甲、佐某電腦中發現存在與犯罪相關的電子數據并予以固定的事實。
6、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抓獲經過,證實兩被告人均系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7、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兩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8、收款收據,證明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家屬分別繳納案款29000元的事實。
上述事實和證據,經法庭質證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鑒于被告人徐某甲、佐某自愿認罪,且其家屬退賠被害人損失,故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兩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家屬已退贓,具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根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確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刑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退繳在本院的贓款57476元依法發還給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天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穎清
人民陪審員 胡 丹
人民陪審員 朱琳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董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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