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深圳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4閱讀量:(1301)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306民初1858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與被告深圳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裝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陸慧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及裁判結果如下:
一、陳某仲裁受理情況:深圳市龍華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雙方關系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二、陳某訴訟請求:1.支付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雙倍工資,共計35807.60元;2.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拖欠工資900元以及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月18日拖欠工資6219.20元,共計7119.20;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4900元;4.被告為原告繳納社保并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三、本院裁決意見。
某某裝飾公司主張其與陳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與某某國際專業設計機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與某某裝飾公司認可某某裝飾公司、某某國際專業設計機構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劉某某。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成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陳某提交的證據《工作牌》顯示的工作單位為:某某國際專業設計機構;提交的證據工資銀行流水付款方為劉某某個人,某某裝飾公司辯稱劉某某為代某某國際專業設計機構有限公司發放工資;雙方均認可現上班地點懸掛的公司招牌為某某國際專業設計機構有限公司;且與陳某一同上班的同事伍某某、熊某就解除勞動關系相關賠償事項所達成協議的相對方為某某國際專業設計機構有限公司。故陳某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某某裝飾公司的員工,不能證明其受某某裝飾公司管理且從事某某裝飾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因此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要求某某裝飾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繳納社保并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江 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盧欣璇
書 記 員 陳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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