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姚某某與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6閱讀量:(1422)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民初字第1218號
原告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盧偉豪、趙路平,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姚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趙路平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月息18‰,期限6個月,并用其住房(鄭房權證字第某某號)作抵押,并進行了公證。同日,被告王某某的母親張某某出具擔保函,自愿為被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遲遲不能償還本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支付了2014年11月9日前的利息,拒不償還本金及下欠利息。原告因此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利息3600元(按合同約定的月息18‰計算,暫計至2014年12月9日),并繼續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一、公證書、建行轉款憑證、收條、鄭房權證字第某某號房產證復印件、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的決定各一份,證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及約定利息的事實,被告王某某以其所有的鄭房權證字第某某號房產抵押。
證據二、保證函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張某某同意為被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萬元,借款用途為投資經營;借款日期為6個月,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止,借款利率為月息18‰;還款方式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到期還本。合同另約定,被告王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鄭州市惠濟區黃河南岸果嶺山水三期*號樓*單元6層27號房屋(鄭房權證字第某某號)作為借款抵押物。原、被告于合同簽訂當日到河南省鄭州市黃河公證處對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該公證處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2013)鄭黃證民字第23328號債權文書公證書。原告當日通過現金轉賬方式交付被告王某某20萬元借款,被告王某某于當日為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合同履行中,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并未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借款到期后,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先后三次對該借款達成延期協議,每次延期三個月,最后一次延期到2015年3月8日。另查明,2014年12月19日,河南省鄭州市黃河公證處以雙方重新約定了債務履行期限,且未辦理賦予該延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為由,作出了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的決定。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按約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4年11月8日,共計10800元,被告王某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收條、公證書及庭審筆錄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確認其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應依約在借款期限屆滿后償還本息,且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額,故原告請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因原告無法提供保證函原件,故原告該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照月息18‰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54元、公告費560元,共計4914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從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則不再執行。
審 判 長 王彥斌
代理審判員 朱新強
人民陪審員 郭 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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