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周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519)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寧湯民初字第193號
原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健、姜玉萍,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周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姜玉萍,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被告朱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其二人曾向其借款1350000元,被告趙某某作為擔保人,后該款一直未還。現要求三被告歸還借款1350000元。
被告朱某某、周某某未應訴。
被告趙某某辯稱,其對借款的事實及數額沒有異議,其認可承擔擔保責任,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朱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徐某某700000元。朱某某、周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字確認,趙某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同日,朱某某向徐某某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徐某某200000元。朱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字確認,趙某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2013年11月10日,朱某某又向徐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徐某某450000元。朱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字確認,趙某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2014年3月,徐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審理中,被告朱某某和周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前,經本院對被告朱某某調查,朱某某認可其與周某某系夫妻的事實,并對向徐某某借款的事實不持異議。對于借款數額,朱某某認可收到2013年4月13日的借款700000元;對于同日的200000元借款其僅認可收到128000元;對于2013年11月10日借條載明的450000元其辯稱系受脅迫出具借條,并未收到借款,但朱某某對其陳述未提供相應證據。庭審中,原告認可2013年4月13日兩張借條載明的合計900000元借款其實際支付朱某某828000元,并提交紫金農商銀行轉賬憑條一張,載明2013年4月13日徐某某向朱某某卡號轉賬700000元;原告另出具朱某某與周某某的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載明雙方系夫妻的事實。對于2013年11月10日的借款450000元,徐某某陳述系朱某某向其出具借條后,其取款將現金交付給朱某某,并提供徐某某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一份,載明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自該卡中先后三次取款合計450000元。趙某某對徐某某的主張不持異議,認可朱某某、周某某向徐某某借款的事實,并認可承擔擔保責任。
上述事實有借條、賬戶明細清單、結婚證復印件、轉賬憑條、調查筆錄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及擔保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由趙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在徐某某主張債權時仍未及時付清,且未履行擔保責任,故兩被告應負糾紛責任。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朱某某向徐某某借款發生在其與周某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不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及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因此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朱某某與周某某共同償還。對于2013年4月13日的兩筆借款合計900000元,各方均認可實際出借額為828000元,且有轉賬憑條證明,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2013年11月10日的借款450000元,雖然朱某某辯稱受脅迫出具借條、未收到借款的事實,但朱某某未對受脅迫的事實提供相應證據,且徐某某牡丹靈通卡明細載明徐某某取款45000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于該筆借款予以確認。對徐某某要求朱某某、周某某返還借款,由趙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徐某某借款1278000元。
二、被告趙某某對被告朱某某、周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16950元,減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324元,被告朱某某、周某某、趙某某負擔81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同時應當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訴訟請求數額計算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1059010******276。
代理審判員 王 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見習書記員 靳景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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