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686)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韶湞法民二初字第233號
原告:田某,女,漢族,住廣東省某某市。
原告:丁某某,男,漢族,住韶關市某某區。
原告:丁某,男,漢族,住廣東省某某市。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德華,廣東秦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住所地:韶關市某某區某某路17號。
負責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田某、丁某某、丁某訴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德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丁某某、丁某訴稱:2013年2月18日,丁某某為粵FTP***車向被告投保了保險單號為PDAT20134402T00000****機動車保險。2014年1月17日20時,丁某某駕駛粵FTP***車行駛至務江鄉渡口路段時,由于疲勞駕駛,將車輛開進水庫,造成丁某某溺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某某市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某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對道路施救費3000元,施救、打撈費21000元,車輛損失45216元,車輛定損鑒定費2235元,按機動車損失保險最高賠付額度賠付原告51600元及賠付原告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合計101600元。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保險額度內賠償原告101600元;2、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田某、丁某某、丁某提供的證據有:1、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死者丁某某的駕駛信息;4、鑒定文書,證明死者丁某某死亡原因;5、車輛損失鑒定書及鑒定費用收據,證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及已支付鑒定費用情況;6、保險單,證明死者丁某某為被保險車輛投保情況;7、發票,證明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產生的相關費用;8、證明材料,證明死者丁某某的家庭成員情況。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辯稱:一、原告未提供被保險車輛粵FTP***車的有效行駛證,無法判斷被保險車輛損失屬保險責任范圍;二、被保險車輛未實際修復不能認定鑒定機構作出的車輛損失結論,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承擔;三、被保險車輛為5座家庭自用車,保險初次登記日期為2008年2月1日,交通事故發生日期為2014年1月14日,該車已使用72個月,依據《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按照被保險車輛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51600元計算,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應為投保時新車購置價51600元﹣折舊金額(51600元×72個月×折舊率0.6%)﹦29308.80元。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提供證據有: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明被保險車輛應按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確定實際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丁某某為粵FTP***小轎車向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簽發了保險單號為PDAT20134402T00000****《機動車保險單》,保單記載了該車初次登記日期為2008年2月1日、核定載客5人、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新車購置價516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16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0000元/座﹡1座、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2月25日0時起至2014年2月24日24時止等內容。
2014年1月17日20時,丁某某駕駛粵FTP***小轎車搭乘程根深從廣東省某某市向湖南省某某瑤族自治縣沱江鎮方向行駛,行駛至務江鄉渡口路段時,由于丁某某疲勞駕駛操作不當,將車開進水庫,造成丁某某溺水死亡、轎車部分機件受損的交通事故。某某市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江公交認字(2014)第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某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2014年1月20日,某某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江)公(法)鑒(尸檢)字(2014)S10號鑒定文書,鑒定丁某某因車禍導致溺水而死亡。2014年5月6日,丁某某家屬支付了施救、打撈費21000元、道路施救費3000元,合計24000元,某某瑤族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出具了稅務發票。2014年6月10日,韶關市興中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受丁某某家屬委托對粵FTP***小轎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作出《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經鑒定,粵FTP***小轎車損失總價為45216元,丁某某家屬支付了車輛損失評估費2235元。事故車輛粵FTP***小轎車經韶關市武江區西聯修理廠維修,但至今未修復。田某、丁某某、丁某遂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田某是涉案交通事故死者丁某某的妻子,丁某某是丁某某的父親,丁某是丁某某的兒子。丁某某的母親已去世。
在庭審過程中,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對丁某某為粵FTP***小轎車向其投保的事實,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丁某某家屬支付的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施救費24000元,丁某某的家庭成員及應賠付給田某、丁某某、丁某的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均無異議,對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因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超出了車輛損失險賠償額度,同意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1600元予以賠付。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提供了某某市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粵FTP***小轎車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對發生的涉案交通事故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丁某某家屬支付的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施救費共計24000元及應賠付給原告的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丁某某的家庭組成成員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出依據《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按照被保險車輛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51600元計算,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應為投保時新車購置價51600元﹣折舊金額(51600元×被保險車輛使用年限72個月×折舊率0.6%)﹦29308.80元,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價值應為29308.80元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該計算方法是在被保險車輛被推定全損的情況下核算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涉案的被保險車輛雖未修復但并未推定全損,經價格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該車輛的損失總價為45216元,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不合理,且未向本院提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納,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金額應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準,被告的抗辯意見,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原告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的被保險車輛進行損失鑒定支付的評估費2235元,應由被告負擔。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規定,原告支付的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施救費共計24000元,應由被告負擔。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施救費已超出了車輛損失險賠償額度,要求被告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1600元予以賠付及被告同意按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1600元賠付機動車損失險的意見,原、被告確認按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1600元賠付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本院予以認定。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規定及《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被告應賠付原告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51600元,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合計101600元。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田某、丁某某、丁某保險賠償金10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32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判長 胡東霞
審判員 戚耿耿
審判員 朱楚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唐梁瑩珠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