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9閱讀量:(1009)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泰民初字第1038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某某縣人,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羅靈,江西西昌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艷,江西西昌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某某縣人,住某某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06年元月27日,被告葉某某到原告劉某某處購買了4880元飼料,并出具了一張欠條給原告。2009年元月22日和2010年2月9日被告父親分別歸還了500元給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歸還原告3880元飼料款;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葉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
原告為其訴稱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欠條一張,證明被告葉某某尚欠原告飼料款3880元的事實。
被告葉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葉某某缺席,對原告的起訴及提供的證據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構成的有效要件,能夠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本院對以下已查明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
2006年元月27日,被告葉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出具了欠條一張,載明:欠到原告劉某某飼料款4880元。被告父親葉某洪分別于2009年元月22日及2010年2月9日各歸還500元給原告。余3880元飼料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飼料后,尚有3880元貨款未付,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及原告的庭審陳述為證,可以認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飼料款3880元,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所欠原告劉某某飼料款3880元;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葉某某負擔。
當事人一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另一方要求履行的,應當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鐘某某
審 判 員 劉玉珍
人民陪審員 楊麗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葉斌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