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馬某某、蔡某倩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0閱讀量:(1236)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902民初759號
原告: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茂名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伍書漠,廣東海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某某縣。
被告:蔡某倩(又名蔡某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某某縣。
原告梁某訴被告馬某某、蔡某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伍書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蔡某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2015年5月16日,被告馬某某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梁某借款人民幣現(xiàn)金壹佰零伍萬元整(¥1050000元),雙方約定:如有發(fā)生糾紛,由債權人選擇廣東省內任一間人民法院處理。以上事實有被告馬某某出具的《借據(jù)》為憑。前段時間,原告催討兩被告還款,兩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被告馬某某和被告蔡某倩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蔡某倩應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馬某某、蔡某清共同償還1050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日止)給原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馬某某不作答辯。
被告蔡某倩不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馬某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梁某借款。并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梁某出具《借據(jù)》一份,內容為:“本人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現(xiàn)向梁某借到人民幣現(xiàn)金壹佰零伍萬元整,(¥1050000元),如有發(fā)生糾紛,由債權人選擇廣東省內任何壹間人民法院處理。特立此據(jù)。”出具借據(jù)后,原告梁某以現(xiàn)金方式將1050000元借給被告馬某某。借款后,原告梁某多次向被告馬某某催收欠款,被告馬某某從未償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梁某遂于2015年3月29日起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馬某某與被告蔡某倩于2000年8月25日登記結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向原告梁某借款1050000元,有《借據(jù)》在案佐證,且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或答辯,本院對以上借款事實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規(guī)定,原告梁某請求被告馬某某歸還借款105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計付利息的問題。被告馬某某向原告梁某借款1050000元,被告逾期未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被告馬某某向原告梁某借款1050000元,雙方均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計至還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的利息應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對原告請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債務是否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依上述規(guī)定,本案的借款發(fā)生于被告馬某某與被告蔡某倩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梁某請求本案債務由被告馬某某與被告蔡某倩共同償還的主張,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被告馬某某、蔡某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在規(guī)定時間內亦未向本院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以及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視為放棄訴訟權利,自行承擔舉證不能和放棄訴訟權利的不利后果,本案依法適用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馬某某、蔡某倩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3月29日起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給原告梁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0元(原告已預交),財產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馬某某、蔡某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某東
人民陪審員 易亞欽
人民陪審員 邱軍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敏智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