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李某與廣漢市某某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3閱讀量:(1924)
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漢民初字第191號
原告羅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軍,四川仁競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住所地廣漢市某某鎮某某路一段28號。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林錦川,四川錦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羅某某、李某訴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秀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軍,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林錦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李某訴稱,二原告系夫妻,2013年7月13日,原告羅某某入住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待產,次日5時20分產下一女嬰,但因嚴重窒息,該女嬰1小時30分鐘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為嚴重窒息、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原告認為,由于廣漢市某某保健院助產措施不當,導致胎兒嚴重窒息。在確認羊水Ⅲ度,胎心低于120的情況下,輸縮宮素催產,致胎兒進一步窒息,在這樣緊急的情況下,院方沒有采取果斷措施迅速結束產程讓嬰兒娩出,而是通過對孕婦胸腹部進行長達近一小時的按壓,最后導致新生兒嚴重窒息,新生兒娩出后,評分為1分,院方沒有采取正常的搶救步驟。沒有在第一時間對新生兒行氣管插管,且在氣管插管前,新生兒支氣管內的羊水、胎糞沒有被清理的情況下,院方就對新生兒進行胸外按壓,致羊水、胎糞進入肺部,增加了搶救的難度。綜上,是由于被告的過錯導致了本次醫療事故的發生,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項賠償20萬元,2014年4月11日,原告變更其訴訟請求為379342元(其中醫療費600元,誤工費11500元,護理費2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交通費5000元,死亡賠償金406140元,喪葬費17937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上述費用中的80%)。
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辯稱,對事實的發生及醫療鑒定事故的結論,本院不持異議。事故發生后,我院已將原告所交住院費用全部退還。但本案是基于嬰兒死亡后,二原告向我單位主張的賠償,根據規定,對原告要求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不予賠償,因為嬰兒出生后一個多小時即死亡,未產生上述費用,對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不持異議,關于死亡賠償金,因二原告的戶籍在起訴時均為農村,根據戶籍規定,該嬰兒的戶籍只可能是農村,且嬰兒短時間就死亡,根本就沒有在城鎮居住生活的過程,即使二原告現在居住、收入在城鎮,也不能將該死亡嬰兒的死亡賠償金參照適用城鎮標準。
經審理查明,原告羅某某與原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羅某某懷孕后多次在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處進行孕前檢查,后被告認為其在檢查時“停經40+6周,胎監欠滿意”,為此原告羅某某于2013年7月13日進入被告處待產。入院診斷為“1、…….宮內孕單活胎;2、輕度貧血”。根據廣漢市某某保健院的病歷資料載明羅某某生產及嬰兒死亡過程:2013年7月14日凌晨3:30宮口全開,3:40發現有一水囊凸起,立即行人工破膜,見羊水Ⅲ°糞染,粘稠,后于5:20助產一女嬰,因嬰兒狀況欠佳,斷臍后交兒科醫生進行搶救,因搶救無效于6:55死亡。2013年9月22日,廣漢市衛生局就此次原告羅某某生產后其所生嬰兒死亡與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的醫療損害糾紛案委托四川省醫學會進行鑒定。在四川省醫學會主持下,醫患雙方抽取專家,對此次事故進行鑒定,2013年11月29日,四川省醫學會出具了鑒定意見,專家組討論后認為:(一)患者因“停經40+6周,胎監欠滿意”門診以“G3P0+240+6宮內單活胎;胎兒宮內窘迫”于2013年7月13日16:00收入廣漢市某某保健院。患者入院后復查胎監正常。(二)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如下不足:1、門診胎監檢查欠滿意,但醫方未能提供相應記錄;2、產婦于2013年7月14日3:30宮口開全,行人工破膜,見羊水Ⅲ°糞染,胎心減慢,存在胎兒宮內窘迫。此時醫方未及時與患方進行溝通,使用腹部加壓助產,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結束分娩;3、產婦待產過程中,醫方縮宮素的使用不規范;4、產婦分娩過程中羊水Ⅲ°糞染,新生兒出生后無呼吸,心率小于60次/分,為重度窒息,醫方未及時行氣管插管,新生兒窒息復蘇不規范;醫方的上述不足與新生兒窒息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三)胎兒宮內窘迫原因眾多,除母體因素外,也與胎盤、臍帶、胎兒自身等因素有關,因未對新生兒進行尸體解剖,難以明確新生兒重度窒息的確切原因。綜上所述,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之規定,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次鑒定,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支付鑒定費用4500元。
事故發生后,廣漢市某某保健院收取的羅某某的住院費3000元已退還。新生兒死亡后其尸體已進行了處理。
另,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羅某某、李某向本院申請對此次事故中被告的過錯程度進行鑒定,后因故撤回鑒定申請。
上述事實有二原告提交的身份證、結婚證,原告羅某某的各項檢查資料及在廣漢市某某保健院住院的病歷資料,被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退費票據,四川省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和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對四川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均不持異議,本院將其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二原告因被告過錯造成所生嬰兒出生后一個多小時死亡,有權向致害人即本案被告提出賠償請求。本案中,原告羅某某在生產時,由于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致使其女嬰出生后不久即死亡,根據四川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嬰兒死亡與被告的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外由于新生兒尸體已被處理,未進行解剖,難以明確新生兒重度窒息的確切原因。本院綜合考量被告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與作為普通人士的原告相比,其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明顯,為此本院根據案件實際,酌情決定由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對此次事故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參照四川省2012年度相關數據并結合本案實際及相關的證據,對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確認如下:
1、醫療費,原告提出醫療費600元,但是在庭審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事實,故對醫療費600元本院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因本案中嬰兒出生后即被送往搶救,搶救后一個多小時即宣告死亡,故不存在該項損失,對原告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誤工費,二原告的請求是羅某某入院生產及出院后休息所產生的誤工費,而并非因本案中因二原告處理嬰兒死亡所產生的誤工費,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4、關于交通費,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本院根據本地實際,酌情支持400元;
5、關于死亡賠償金,二原告稱自己長期生活、工作及消費所在地均為城鎮,故其女死亡后的賠償金也應依據城鎮標準計算,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然能證實其長期生活工作在城鎮,但二人的戶籍在開庭審理時仍為農村戶籍,其所生嬰兒也未上戶口,根據我國的戶籍管理規定,其所生嬰兒的戶籍亦應在農村,該女嬰出生后僅一個多小時就死亡,尚未有跟隨其父母生活的經歷,當然也不存在長期生活、居住在城鎮的情形,故對二原告要求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計算其死亡賠償金為7001元/年×20年=140020元;
6、精神撫慰金本院根據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雙方均同意定為30000元;
7、喪葬費35873元/年÷2=17937元,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8、在庭審中,被告提出其墊付的4500元鑒定費,要求在本案中進行抵扣,為減少訟累、方便當事人,本院予以準許,對本案的鑒定費4500元予以認可。
上述損失總額為192857元,根據雙方的責任認定,廣漢市某某保健院應賠償原告149786元(192857元×80%-45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羅某某、李某因其女死亡的各類賠償款149786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某、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4093元,由原告羅某某、李某承擔2477元(已預交),由被告廣漢市某某保健院承擔1616元,于本判決書生效時向本院交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秀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 旭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