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3閱讀量:(1791)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旌刑初字第161號
公訴機關德陽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辯護人王海,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德陽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旌檢公訴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陽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王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德陽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稱,2014年11月13日13時許,民警在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路99號某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外將被告人李某擋獲,并對李某的人身及其駕駛的黑色桑塔納汽車進行檢查,在李某上衣口袋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79克,在其駕駛汽車煙灰缸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83克,后對李某位于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路的住處進行搜查,在其臥室電腦桌抽屜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58克,在其臥室靠南面墻角處收納箱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16.38克。被告人李某隨身攜帶及其住所藏匿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共計18.58克。經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查獲的物質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58克,其行為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3時許,民警在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路99號某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外將被告人李某擋獲,公安機關于當日對被告人李某的人身、其駕駛的黑色桑塔納汽車、其位于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路的住處進行了搜查,在李某的上衣左邊衣服包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79克,在其駕駛的汽車煙灰缸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83克,在其位于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路的住處臥室電腦桌左邊抽屜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58克,在其臥室西南角處收納箱內發現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16.38克。共搜查出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18.58克。經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搜查出的物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受、立案登記表、被告人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稱量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檢測報告、理化檢驗報告、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經庭審質證和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58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查獲的涉案毒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隆正蓉
人民陪審員 某安科
人民陪審員 劉 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鄒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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