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全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510)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0422民初690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鄒忠元(一般授權),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全某某。
被告吳某某。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全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鄧順香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賀城、人民陪審員劉伊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黃薇擔任法庭記錄,于2016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鄒忠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全某某、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陳某某向本院申請訴訟保全,本院對被告全某某、吳某某的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5年8月15日,原告借給被告全某某100000元,約定月息為18‰,即每月1800元,每三個月償還一次利息,并自愿將小車作為抵押,該借款有《借據》為證。2015年8月17日,原告借給被告吳某某現金10000元,約定月息為18‰,即每月180元,該借款有農村信用社存款憑證為證。因二被告未按承諾支付利息給原告,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二被告拒不還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198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從2015年8月17日計算至2016年7月16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二被告的人口信息表及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擬證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二被告的夫妻關系。
2、2015年8月15日被告全某某出具的借條一張。擬證明被告全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約定月利率為18‰,每三個月付一次利息。
3、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個人業務存款憑證。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吳某某的賬戶存款100000元的事實。
4、湖南省電力公司電能銷售專用收據。
被告全某某、吳某某未予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經庭審審查核實,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均予以認定,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根據上述證據及庭審查明的情況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全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8月15日,被告全某某因需資金周轉向原告陳某某出具借條,寫明“今借到陳某某現金壹拾萬整,月息1.8分,每三個月付一次利息。借款人全某某,2015年8月15日。注:以上款項以小車作抵押。2016年4月裝修”。被告全某某出具借條后,原、被告雙方并未辦理相應的抵押手續。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將100000元存入被告全某某妻子吳某某的賬戶。被告全某某借款后,二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釀成本案糾紛。
本院認為:被告全某某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因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全某某償還,經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全某某沒有償還,應承擔本案的全部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全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全某某所借原告借款是在被告全某某與被告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吳某某應對被告全某某所欠原告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義務,且該借款100000元是存入吳某某的銀行賬戶,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利息部分,因雙方約定利率為月利率18‰,即年利率為21.6%,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從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計算至2016年7月16日止的利息198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稱,被告吳某某向其借現金1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告訴稱借條上“2016年4月裝修”意為還款期限為2016年4月,對該訴稱意見,因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全某某、吳某某共同償還給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800元(利息從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計算至2016年7月16日止)。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96元,保全費1120元,合計4016元,由被告全建英、吳某某負擔3816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鄧順香
代理審判員 賀 城
人民陪審員 劉 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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