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方城縣城關鎮**幼兒園與被告黃某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933)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方民勞初字第64號
原告:方城縣城關鎮**幼兒園。
法定代表人:婁某,任園長。
組織機構代碼:0909****。
委托代理人:潘劼,河南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住方城縣。系婁某丈夫。
被告:黃某,女,住方城縣。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城縣城關鎮**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與被告黃某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被告黃某于2015年5月向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方勞人仲案字(2015)06號仲裁裁決書。原告**幼兒園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幼兒園委托代理人潘劼、梁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成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幼兒園訴稱: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認定事實時,以點帶面,把本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條的事實,通過假象,推定的方式,片面的硬是認定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尤其是2003年9月至今,裁決錯誤。事實上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原被告之間無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有的已提交仲裁庭,仲裁庭未能客觀認定。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方勞人仲案字(2015)06號仲裁裁決書”;改判原被告之間并無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原告**幼兒園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如下:
第一組:1、**幼兒園的辦學許可證復印件;2、婁某的身份證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第二組:1、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訴通知書原件一份(2015年5月27日);2、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庭通知書原件兩份。第三組:1、2007年至2010年原告總園的工資表原件一冊及相應提供的部分復印件;2、2011年至2014年原告總園的工資表原件一冊及相應提供的部分復印件;3、2008年至2011年原告總園的考勤表原件一冊及相應提供的部分復印件;4、2012年至2015年原告分園的工資表原件一冊及相應提供的部分復印件;5、2012年至2014年原告分園的考勤表原件一冊及相應提供的部分復印件;6、總園:趙某、周某、新某勞動合同書各一份,分園:李某、張某某、劉某某勞動合同書各一份。
被告黃某辯稱:1、原告訴訟請求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勞動爭議案件不存在撤銷仲裁裁決的問題,只需要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即可,被告方今天提出這個要點是為了防止程序上出現錯誤。2、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證據確鑿充分,事實清楚,勞動仲裁裁決完全是基于原告沒有履行用人單位的管理注意義務,完全從口頭上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由此仲裁委員會才做出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原告的思維邏輯正是以點帶面,在訴訟中也明確仲裁審理期間必須每一個階段有證據證明,否則不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這是一個錯誤的思維邏輯。3、本案的基本事實為被告在原告處擔任幼兒園教師,原告也承認在某一個階段從事過幼兒園教師。
被告黃某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及事實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方勞人仲案字(2015)06號仲裁裁決書,黃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二、1、2007年3月23日、5月12日、6月1日、8月1日、2008年7月5日的信件五封;2、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退出現役證、結婚證;三、1、被告黃某在原告處上班時授課照片一張;2、原告歷年來六一兒童節時被告參加節目的照片五張;四、被告黃某和原告法定代表人婁某的手機通訊記錄。五、1、120的接警記錄單一份;2、方城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一份;六、電話錄音三份(錄音光盤一張、視頻光盤兩張);七、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筆錄一份;八、被告學生名單回憶錄。
本院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舉證質證、庭審調查,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幼兒園系民辦學校,開辦于2000年9月,于2010年1月取得國家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舉辦人及校長均為婁某,辦學內容為學前教育。2011年原告又開辦**幼兒園分園。現有證據能證實2007年以后被告黃某在原告處教學,2012年秋到被園長婁某調至分園工作,至2014年12月11日因摔傷住院治療,此后未再去原告處上班。被告摔傷后,于2015年5月向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建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方勞人仲案字(2015)0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黃某和**幼兒園于2003年9月1日起仲裁裁決作出之日建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幼兒園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5年9月7日訴至本院,請求:1、依法撤銷方勞人仲案字(2015)06號仲裁裁決書;2、改判原被告之間并無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另查明:被告黃某曾用名黃甲、黃丙,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為被告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繳納手續;被告黃某丈夫李某,曾服役于中國人民解放軍沁陽市****部隊至2010年12月1日退役。
基于上述事實,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告以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證據不足、裁決錯誤為由訴請撤銷方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方勞人仲案字(2015)06號仲裁裁決的請求不屬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對于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訴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被告黃某向本院主張其與原告**幼兒園于2003年9月至2014年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并向本院提供了證實其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信件五封、上班時授課照片、六一兒童節時被告參加節目的照片及被告黃某和原告法定代表人婁某的手機通訊記錄、電話錄音等,盡管原告對被告提供的錄音、視頻光盤提出異議,但經本院釋明鑒定的權利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間既未遞交書面鑒定申請,亦未預交鑒定費,應視為其對鑒定權利的放棄,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其在2007年至2014年12月期間在原告處工作的事實,本院對原、被告在2007年至2014年12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予以確認。被告提出在2003年即在原告處工作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黃某對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資表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本院釋明鑒定的權利后,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間遞交了書面鑒定申請,但未預交鑒定費,亦應視為其對鑒定權利的放棄。對于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資表的真實性雖未經鑒定。但屬原告單方制作,且在直觀上存在明顯瑕疵:工資表領取人簽名近似一人書寫,另對于其中部分工資表原告解釋系他人代簽名,實際領款人按指印亦有悖常理,原告主張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訴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方城縣城關鎮**幼兒園與被告黃某之間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二、駁回原告方城縣城關鎮**幼兒園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方城縣城關鎮**幼兒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玉憲
審判員 孔 超
審判員 耿閆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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