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6閱讀量:(1095)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長刑初字第00288號
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漢族,務工,住淮南市某某區。被告人鄭某因涉嫌交通犯肇事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經長豐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長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胡開梁、張方,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2)第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胡開梁、張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判處。
被告人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13時30分,被告人鄭某駕駛皖D×××××號小型轎車,沿水九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012線11km+200m處,車輛撞到路西邊行道樹上,致車上乘坐人王某受傷,王某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鄭某報警歸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鄭某的親屬與被害人王某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即被告人鄭某一次性賠償王某近親屬各項損失計300000元。協議簽訂后,被告人的親屬為被告人履行了賠償款。被害人王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鄭某表示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閆某的證言,被告人鄭某的供述和辯解,現場圖、現場照片,長豐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長豐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鑒定意見書,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車輛查詢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戶籍證明,報案記錄,歸案經過,諒解書、協議書、工行個人業務憑證、收條等證據。
以上證據,已經當庭舉證、質證,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主動報警歸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的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為了打擊刑事犯罪,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黃友章
審 判 員 葛子燕
代理審判員 楊可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朱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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