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覃某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7閱讀量:(1654)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26號
公訴機關廣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F被押于廣州市荔灣區看守所(槎頭)。
辯護人譚業森,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卓穎,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公訴機關以穗荔檢公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及其辯護人譚業森、李卓穎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4月至11月間,被告人覃某在其經營的位于某區某市士多店內,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接受羅某某、賀某某等多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賭博,每期接受投注金額約1300元,共接受投注金額約70000元,從中非法獲得約7000元。2014年11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覃某在上址接受投注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當場繳獲賭資397元、投注收據4張及對賬單2份。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覃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請法院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人羅某雨和賀某林的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中國移動通信客戶詳單、現場照片、對賬單、賭資、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對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及定性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動供述接受賭博資金達7萬元,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在案發前提供犯罪線索,可以酌情考慮從輕處罰;是初犯,平時表現較好。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處以六個月以下刑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賭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是初犯,平時表現較好,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據理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依法扣押的涉案賭資等物品一批(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正堯
人民陪審員 蔣紹雄
人民陪審員 歐少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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