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1435)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185民初3670號
原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國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偉喬,河南國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某某市。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梁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梁某某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8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梁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27日,梁某某向朱某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月利息2分,后朱某某多次催要梁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出具保證書一份,承諾2016年7月17日內還清借款,到期后梁某某但未按保證書承諾還款,故訴至法院。
梁某某未答辯,未質證、未舉證。
朱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梁某某出具的借條與保證書各1份,本院認為該證據可證明原告訴訟借款事實,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梁某某2014年12月27日向朱某某借款10萬元未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向朱某某出具的有借條,于2016年7月6日,梁某某給朱某某出具保證書,承諾2016年7月17日還清借款,但仍未償還,故而成訟。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返還借款。梁某某向朱某某借款10萬元,有借條為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償還;因雙方借條中未顯示有利息,2016年7月6日想梁某某對催要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朱某某要求梁某某支付利息8000元,起訴本案的數額超出認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梁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朱某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7月6日起付至判定的還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60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陳耀章
人民陪審員 張學芳
人民陪審員 梁西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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