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臣與被告周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1422)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棲霞民初字第492號
原告王某臣,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禮(系原告父親)。
被告周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項劍軍,江蘇郎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蔡仿仿,江蘇郎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臣與被告周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慶林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臣及委托代理人王某禮,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項劍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臣訴稱,原告于2013年下半年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周某。雙方在未達成協議前,被告要求原告先給其兩萬元用于就原告租賃的位于棲霞區仙林某某街區一商鋪策劃。雙方于2014年3月20日達成書面協議,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又匯40000元給被告周某,但其后原告再也無法聯系上周某,且與協議約定的聯系人曾某也未曾見過面。原告認為被告所派人員系外行,勾結供貨商進貨質次價高造成原告損失。因被告未能如約履行合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兩次匯款共計人民幣60000元;2.由被告賠償因其未按合同約定任意派一外行來糊弄原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21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次訴訟產生的費用。
被告周某辯稱,1.被告沒有收到原告給付的60000元傭金,只收到40000元;2.被告已經派人進場施工策劃,完成了任務,但原告并未依合同約定支付余下的傭金;3.原告所稱鄭某勾結供貨商,進質次價高的雞蛋和水餃不屬實。被告在委托策劃過程中只是協助原告的管理,所有決策均是原告所做,即使造成損失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4.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策劃合同中沒有約定指派曾某為聯系人。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余款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商業策劃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在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道側仙林某某綜合體承租的商鋪進行整體策劃并負責實施。裝修時間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合同總金額90000元人民幣(含前期薪酬補償),付款方式為:1.雙方合同簽訂當天,甲方支付乙方傭金40000元;2.乙方進駐至超市開業次日,甲方支付乙方傭金30000元;3.雙方合同期滿10日,甲方支付完剩余傭金20000元。乙方指派曾某擔任專門聯絡人,負責與甲方溝通并向甲方提供有關項目圖紙和資料。雙方還就其他事項作出約定。該合同簽訂后,原告的父親王某禮即向被告工行賬戶匯款40000元。被告方即派張某某等人進場策劃施工。2014年5月27日,張某某向原告方借錢,出具借條1張,內容為:今借到現金伍仟圓整(¥5000元)(如6月2日前周某未能解決工資的事情,由周某老師處理代還,如6月2日后不來解決此事,做為張某某的工資發放,其它工資及待遇另簽協議)。
庭審中,雙方對主要爭議進行了舉證、質證:1.原告方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前,原告父親王某禮已經給付被告20000元,這在合同金額90000元后特別注明含前期薪酬補償。被告對此認可收到這20000元,但提出不應該在合同金額90000元之內;2.合同有否履行,履行到何種程度。原告方認為,被告并沒有派合同指定的曾某來進行施工,只派了張某某來施工,因被告未給工錢,導致張某某向原告借錢吃飯。被告則認為,已經派張某某進行施工,恰恰是原告方沒有按約支付傭金,至今尚有50000元未給。被告對此提供了一些施工策劃的圖紙予以證明;3.原告方是否有其他損失費21000元。原告認為被告為其麻木進貨造成原告損失。被告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其損失21000元不予認可。
另查明,雙方均認可在簽訂該商業策劃合同之前沒有任何生意、經濟往來。
上述事實,有商業策劃合同、付款憑證、借條、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糾紛爭議焦點是:1.雙方簽訂合同后,有否履行該合同,如履行,誰先違約。2.原告方已經付款多少,是60000元還是40000元。3.原告方提出的其他損失21000元,能否認定。
首先就雙方簽訂的商業策劃合同。本院認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甲方有為乙方工作及時提供所需的各項資料、信息的義務,乙方也有負責與甲方溝通并向甲方提供有關項目圖紙和資料的義務。這兩點說明雙方責任不明,施工圖紙資料究竟由誰提供不清楚,按何種圖紙施工,雙方也沒有進行樣本、圖紙封存或保全。但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短信以及張某某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被告已經履行了部分策劃、施工義務,只是沒有按約全面無瑕疵地履行,存在違約行為,應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原告方支付了多少合同價款。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在簽訂該策劃合同前不存在任何生意經濟往來,雙方又在該合同總金額為90000元后面括號內注明含前期薪酬補償,故前期原告支付的20000元應含在合同金額90000元內,應認定原告方已支付價款60000元。
再次,至于原告方提出的其它損失21000元,因被告不認可,且原告也未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損失與被告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原告現無證據證明被告未實際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60000元傭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違約在先,原告未付的傭金30000元應當認定為支付給原告的違約金,被告再無主張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臣對被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25元,減半收取912元,由原告王某臣與被告周某各負擔4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25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許慶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卜 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