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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117民初997號
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某某大道與某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宮進強,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男,19**年**月生,漢族,職工。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望岳東路某某時代大廈1樓。
代表人于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敬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侯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某某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陸曉洪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宮進強;被告侯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5月26日23時20分左右,侯某駕駛車牌號為魯J×××××的小客車,沿長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2089公里0米時,因突然變道,被正常行駛的李某超駕駛的車牌號為豫N×××××的大客車撞到左尾部后,又失控撞上高速公路護欄,造成魯J×××××的小客車車身損壞,豫N×××××的大客車前部損壞,魯J×××××小客車乘坐人付杰生受傷的某某事故。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某某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隊認定,侯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超不負該事故責任。豫N×××××的大客車損壞后,經修理廠修理產生修理費53110元,由于原告的車輛,屬營運車輛并造成停運損失,李某超系原告雇用的駕駛員;魯J×××××的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為此原告該損失應由各被告承擔。
被告侯某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肇事車輛在本案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30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相關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30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我公司愿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根據相關保險條款約定,本案肇事車輛超區域行駛,增加10%的免賠率,停車費、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4、其他訴請過高,在法庭調查時一一質證;5、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評估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23時20分左右,侯某駕駛車牌號為魯J×××××的小客車,沿長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2089公里0米時,因突然變道,被正常行駛的李某超駕駛的車牌號為豫N×××××的大客車撞到左尾部后,又失控撞上高速公路護欄,造成魯J×××××的小客車車身損壞,豫N×××××的大客車前部損壞,魯J×××××小客車乘坐人付杰生受傷的某某事故。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某某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隊認定,侯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超不負該事故責任。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17日,豫N×××××的大客車被拖至蒙城縣靖力汽車修配廠進行修理。2015年5月11日經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評估,共產生修理費53110元,并提供蒙城縣靖力汽車修配廠出具的相關的修理發票。同時查明,豫N×××××的大客車系營運車輛,魯J×××××小客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險30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庭審中,雙方對原告車輛的維修費、停運損失、以及商業第三者責險保單、告知單上被保險人簽字發生爭議,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陳述,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不配合我公司進行定損,原告系單方委托鑒定,其鑒定的金額與車輛實際損失相差較大,故向本院申請對車損重新鑒定。原告為了進一步證明其車輛在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被告侯某為了證明商業第三者責險保單以及告知單上簽字非本人所簽,分別向本院申請對停運損失、筆跡進行鑒定。經原、被告雙方同意并對相關鑒材質證,由搖號選定,經本院分別委托,民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長城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造價事務所、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其鑒定結論分別為:公估報告編號:MTA(C)JS0120160022,本次事故豫N×××××的大客車的維修金額核定為人民幣41941元;資產評估報告寧長城資法鑒字[2016]第017號豫N×××××的大客車在維修期間產生停運損失評估值為人民幣36900元;文件檢驗鑒定意見書寧金司[2016]文鑒字第108號,1、投保單號為“53612073*******81295”的《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簽章”落款處JC1“侯某”簽名字跡與YB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2、送檢的《平安產險山東分公司車險險種告知單》上“投保人簽名”落款處JC2“侯某”簽名字跡與YB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此后原告變更部分訴訟請求:車損為41941元、停運損失36900元。
以上事實,有某某事故認定書,保單、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證、修理清單、發票、鑒定、公估意見、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胡明穎因某某事故所所致損害,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起事故系因被告侯某違反道路某某安全法律、法規所致,故此事故責任依法應由被告侯某承擔,公安部門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與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雙方當事人均表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由于被告侯某在本次某某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且鑒于本起某某事故于保險期限內發生,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作為魯J×××××小客車交強險和三責險保險人,為此,本案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事故損失,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賠償限額內作出賠償義務,超出部分由侵權責任人承擔。對原告各項訴訟請求的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41941元,原告所主張的損失數額有事實依據,與法律規定賠償原則相符,并且有相關的估價與發票為證,雙方當事人均表無異議,對原告該項損失本院予以確認;2、車輛停運損失36900元,根據原告所主張的賠付期限以及賠付標準,本院根據原告車輛損壞程度以及營運的實際,結合評估報告,且雙方對此無異議,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予以確認。3、拖車費6500元、施救費980元、停車費200元、過路過橋費50元,系原告的實際支出,并有相關的票據,本院予以確認;4、評估費1750元、公估費2658元,因有相關的報告及票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所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90979元,上述損失依法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賠付49471元(其中交強險賠償2000元,三責險限額內賠償47471元),由侯某賠償停運損失41508元。關于侯某在庭中抗辯,由于《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簽章”落款處簽名以及《平安產險山東分公司車險險種告知單》上“投保人簽名”不是本人所簽,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根據商業三責險第五條第三項條款約定不承擔原告的停運損失、鑒定費,該約定對本人不具約束力,原告該兩項損失應有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承擔的意見。本院認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簽章”落款處簽名雖不是侯某所簽,但侯某已交納保險費并且取得了保險合同文本及保險費發票,視為其對該行為的追認。結合本案,由于原告所主張的停運損失、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該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故侯某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某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某某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49471元。
二、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侯某賠償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41508元。
三、駁回原告商丘某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給付款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06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06元。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帳號:43×××18。逾期不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陸曉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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