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柏某某與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1閱讀量:(1418)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濱民初字第924號
原告柏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紅清,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某某大道4**-1號、4**-2號201室、4**-2號202室。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原告因與被告勞務合同糾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報酬10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開始為被告提供洗碗服務,被告尚欠原告報酬10900元未支付。現被告停業,原告遂向提起訴訟。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柏某某10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29元,公告費**0元,合計501元,由被告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原告柏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本院開戶銀行:杭州銀行濱江支行;戶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賬號:78×××8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2元。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為工行湖濱支行,賬號為12×××68】。
審 判 長 蔡智群
人民陪審員 謝建兒
人民陪審員 由 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書 記員 徐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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