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某與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1閱讀量:(1086)
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127民初4633號
原告:方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衛平,浙江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方某某因與被告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吳某某歸還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至還清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的利息;2、被告吳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2500元;3、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被告吳某某向原告借得款項30000元,定于2016年7月5日歸還;如未按期還款,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等費用;被告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至今未償還上述借款,2016年10月26日,被告支付了律師代理費2500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方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至還清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的利息。
二、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方某某律師代理費2500元。
三、被告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元,減半收取306元,由被告吳某某、王某某負擔。原告方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吳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洪來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代書記員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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