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阮某榮與佟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654)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玉民初字第885號
原告阮某榮,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鳳悅,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佟某,男,19**年*月*日生,滿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術魁,群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阮某榮與被告佟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阮某榮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鳳悅、被告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術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阮某榮訴稱,原告經營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處,從事銷售機動車輪胎業務,被告經營機動車運輸業務。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間,被告從原告處賒購機動車輪胎,價值315000元。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阮某榮輪胎款現金315000元,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整。欠款人佟某,于2011年9月1日內無條件還清全部賬款,如逾期未還,由欠款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每天按全部欠款的2‰交滯納金并承擔銀行貸款的利息至還清為止)如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自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7日期間,被告又從原告處賒購機動車輪胎價值1896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阮某榮輪胎款189600元,計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整。佟某2013年2月7日。上述欠款共計504600元,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沒錢為由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輪胎款504600元及遲延付款的滯納金和銀行貸款利息。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銀行貸款利息損失111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阮某榮輪胎款現金¥315000元,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整。欠款人佟某欠款人印章139××××1888欠款人身份證號碼還款日期于2011年9月1日內無條件還清全部賬款,如逾期未還,由欠款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每天按全部欠款的2‰交滯納金并承擔銀行貸款的利息至還清為止)如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注:此欠款與三包及其他事宜無任何關系;
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阮某榮輪胎款189600元,計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整。佟某2013年2月7日;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一份,證明原告阮某榮系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的經營者。
被告佟某辯稱,原告訴狀主張的2013年2月7日被告佟某向原告購買輪胎,欠款189600元,被告佟某予以認可,但雙方當時未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約定貨款給付期限,因此該筆欠款不產生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訴狀主張的2011年9月1日被告佟某向原告購買輪胎,欠款315000元與事實不符,該筆買賣合同的買方并非被告佟某,而是玉田縣建增貨物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該筆買賣合同的賣方阮某榮也沒有將100條輪胎交付給被告佟某,而是由賣方阮某榮直接送到了**公司的庫房,交付給了**公司,因此該筆買賣合同與被告佟某無關,被告佟某出具欠條是因為被告佟某當時任該公司經理,屬于職務行為,非個人行為。在原告賣與**公司的100條輪胎中,因質量不合格,其中的32條輪胎**公司已經退還給賣方阮某榮,阮某榮為**公司出具了收到32條不合格輪胎的收據,其余68條輪胎是否付款被告不清楚,應該查閱**公司賬目。
被告佟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玉田縣建增貨物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輪胎明細賬一份,證明2011年9月7日**公司入庫前進牌輪胎100條,注明系9月1日購進的吉祥輪胎經銷部的輪胎;
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出具的收據11張,證明原告收到**公司退回的32條輪胎,為**公司出具了收據;
證人佟建出庭證實,我與被告佟某系姐弟關系,關系很好,我是**公司的股東,工商登記上有我,我在公司經營中任經理。2011年9月1日我公司向吉祥輪胎經銷部購買了輪胎,購買了多少條、什么品牌,我不清楚了。被告出具的**公司庫存明細賬是我公司賬目,賬目是公司會計老徐所記。佟某養車。我在公司的對外經營欠款中是個人的欠款就寫明為個人,是公司的欠款寫明為公司,公司與個人不混淆;
證人徐某出庭證實,我與原被告沒有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建增庫存明細賬是經我手做的,庫存明細賬上2011年9月7日購進吉祥輪胎經銷部100條前進牌輪胎屬實,是經我手入庫,自阮某榮處購進,是阮某榮送貨到我公司,我開入庫證,阮某榮拿單據到公司結賬。100條輪胎中有31條輪胎有質量問題,由送貨方返回去,每次返貨都有單據,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出具的收據是輪胎出現質量問題后,阮某榮方來人驗質,他們給我開收據,賣方把輪胎拉走。當時佟某任建增車隊的經理,車隊是公司的,佟某自己也養車,**公司的入庫單是我開,我在庫外收過輪胎是給建增商貿公司收的,業務是誰聯系的我不清楚。佟某也是建增商貿公司的經理,我沒給佟某個人管理過輪胎;
證人佟震出庭證實,被告佟某是我的叔伯弟弟,2012年年后,我接佟某手任**公司的經理,佟某任職期間購買輪胎的情況我不清楚,后來阮某榮找我要錢的時候我才知道這件事。阮某榮找我要錢拿的不是2011年9月1日欠315000元的欠條,拿的是十萬多元的欠條,準確數額我記不清了。我公司的貨款都是公司財務償還,以什么方式償還我不清楚,我到公司后,財務過了一兩個月就走了,財務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
證人王某出庭證實,我是佟某妻子的表妹,我自2010年3月至2012年7、8月份在**公司任核算,我任職期間沒有給吉祥輪胎經銷部或阮某榮個人匯過款,我在公司不管結算,我只管開單子,徐會計管收輪胎,徐會計開入庫單給我,我再給會計開報銷單,會計拿著我開的報銷單給對方打款。**公司進的所有輪胎我都開過單子,具體每筆業務我記不清;
證人詹某出庭證實,我在**公司任車隊隊長,佟某任經理,佟某是我的上級,我知道2011年9月**公司向吉祥輪胎經銷處購買輪胎的事,當時車隊用他們的輪胎,是用廂式貨車拉的貨,拉多少沒準,有時一車拉二三十條,我看見過卸車,但是我沒有幫著卸;
證人劉某出庭證實,佟某在**公司任經理的時候,我在車隊管修理,佟某自己是否養車我不清楚,我在車隊的時候前進牌輪胎一直是吉祥輪胎經銷部賣的,前進牌輪胎有不合格的,數量我記不清了,我發現輪胎質量不合格就告訴會計,會計和賣家聯系。
被告佟某申請法庭調取了農行卡對賬單,證明原告訴請的100條輪胎中,**公司可能已經付款。
原告的質證意見是:對被告提交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不予認可,與被告欠款沒有關聯性,且其取得來源不合法,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認可。對**公司庫存明細賬不予認可,與被告欠原告貨款沒有關聯性,且此賬頁沒有加蓋任何公章,不具有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對原告為**公司出具的收到32條輪胎的11張收據不予認可,與被告佟某欠原告貨款沒有關聯性,被告在欠條中寫明此欠款與三包及其他事宜無任何關系,被告取得該證據的來源不合法。證人佟建與被告佟某系同胞姐弟關系,且關系很好,其與被告間有利害關系,證言不應采信,且證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證實佟某養車,個人欠款與公司欠款沒有混淆,可以證實佟某欠原告315000元貨款的事實。證人徐某系**公司的職員,所做證言與被告欠原告貨款沒有關聯性,徐某與被告曾系上下級關系,與被告間有利害關系,證言不應采信。證人佟震證實原告并未向公司主張過315000元欠款,可以間接證實此欠款是佟某個人欠款。證人王某系佟某之妻的表妹,且與佟某曾系上下級關系,證言不應采信,證人系**公司的職員,所述業務事項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詹某系**公司的職員,證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其與佟某曾系上下級關系,證言不應采信。證人劉某與佟某曾系上下級關系,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證言不應采信。被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不能證明**公司已經付款。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2013年2月7日出具的欠條無異議,對于2011年9月1日的欠條的真實性有異議,無還款日期這幾個字并非是被告劃掉的,當時就是這么寫的。2011年9月1日中2011、9、1這些字也不是被告佟某寫的,欠條原是用的A4標準紙,后面還有字,當時注明了是建增車隊用,現在A4紙的下半部分用刀子切割掉。其余三面均有毛邊,只有最下方是齊的。對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的真實性無異議。
原被告爭議焦點為被告佟某應給付原告阮某榮輪胎款的數額。
經審理查明,原告阮某榮系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的經營者,對外進行輪胎銷售業務。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7日間,被告佟某自原告處賒購機動車輪胎,總價值189600元。2013年2月7日被告佟某為原告阮某榮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阮某榮輪胎款189600元,計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整。佟某2013年2月7日。被告佟某對此欠款無異議。原告阮某榮另主張,被告佟某自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間從原告處賒購輪胎價值315000元,被告佟某于2011年8月28日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玉田縣玉田鎮吉祥輪胎經銷部阮某榮輪胎款現金¥315000元,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整。欠款人佟某欠款人印章139××××1888欠款人身份證號碼還款日期于2011年9月1日內無條件還清全部賬款,如逾期未還,由欠款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每天按全部欠款的2‰交滯納金并承擔銀行貸款的利息至還清為止)如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注:此欠款與三包及其他事宜無任何關系。被告佟某對此張欠條的真實性有異議,主張該筆買賣合同的買方為玉田縣建增貨物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佟某為原告出具欠條屬職務行為,此筆欠款非被告佟某個人欠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書證予以證實。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原被告對2013年2月7日被告佟某為原告阮某榮出具的189600元的欠條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被告佟某欠原告阮某榮輪胎款189600元。被告佟某對其為原告阮某榮出具的315000元的欠條真實性提出異議,主張該筆買賣合同的買方為玉田縣建增貨物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佟某為原告出具欠條屬職務行為,不應承擔還款義務。被告佟某雖然向本院提供了書證及證人證言,但仍不能證明被告佟某為原告阮某榮出具的315000元輪胎款欠條系玉田縣建增貨物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所欠。被告佟某應按欠條約定給付原告輪胎款315000元。但雙方約定的滯納金,過分高于原告實際造成的損失,亦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滯納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輪胎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欠原告輪胎款不還,已構成違約,但雙方約定的滯納金,過分高于原告實際造成的損失,亦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滯納金及利息。被告所辯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佟某給付原告阮某榮輪胎款1896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被告佟某給付原告阮某榮輪胎款315000元(自2011年9月2日起至315000元輪胎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滯納金及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阮某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66元、財產保全費4195元,合計15561元,由被告佟某負擔。上述費用已由原告預交,執行時由被告佟某給付原告155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廉立偉
審 判 員 劉連友
代理審判員 王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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