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蘇某甲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995)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杭蕭刑初字第2640號
公訴機關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黎明,北京華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蘇某甲,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閔慧文,北京華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某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翁國有,北京華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蘇某乙,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童順根,北京華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蕭檢未檢刑訴(2015)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蘇某甲、某某、蘇某乙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章某、被告人林某、蘇某甲、某某、蘇某乙及辯護人朱黎明、閔慧文、翁國有、童順根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以來,被告人林某、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經事先預謀,先后在淘寶網注冊了“某某不關”、“新某某皮具店”、“某某皮具店”、“某某奢侈皮具店”、“某某皮革百年世家”、“某某主流時尚皮具店”六個店鋪,用于銷售假冒“GUCCI”商標的錢包、皮帶等商品,銷售金額為209869.7元。
經某某古希股份公司鑒定,確認本案中的涉案商品系假冒某某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商標或侵犯某某古希股份公司商標權的產品。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蘇某乙于2015年6月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從四被告人處扣押筆記本電腦2臺、電腦主機1臺、電腦一體機1臺,涉案假冒注冊“GUCCI”商標的皮帶1條、中型錢包101個、小型鑰匙包47個等。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蘇某甲、某某、蘇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丁某甲、倪某、沈某甲、李某甲、宮某、高某甲、張某甲、張某乙、羅某、陶某、韓某甲、劉某甲、殷某、管某甲、王某甲、朱某甲、劉某乙、楊某甲、柴某、田某、陸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婁某、周某、鞠某、張某丙、喬某、王某丁、王某戊、潘某、沈某乙、楊某乙、劉某丙、朱某乙、凌某、陳某甲、郭某、韓某乙、蓋某某、張某丁、孫某甲、王某己、焦某、劉某丁、張某戊、劉某戊、劉某己、黎某、干某、何某、孫某乙、莫某、韓某丙、宋某、尹某、劉某庚、區某某、李某丙、王某庚、張某己、徐某、胡某、米某、許某、楊某丙、陳某乙、吳某、高某乙、管某乙、侯某、陳某丙、王某辛、張某庚、黃某、王某壬、朱某丙、于某、譚某、賀某、丁某乙、袁某的證言,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清單,照片,接受證據清單,清點記錄,搜查筆錄,涉案物品入室保管確認表,電話記錄,辦案說明,工作說明,協查說明,說明,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活期子賬戶交易明細,淘寶交易明細,商標注冊證,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商標注冊證明,鑒定證明,價格證明,光盤3張,案發經過,情況說明,四被告人戶籍證明及人員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蘇某甲、某某、蘇某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乙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蘇某甲、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蘇某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蘇某乙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追繳;作案工具電腦4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立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田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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