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與尤某鋒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102)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倴民初字第2463號
原告: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尤某鋒,農民。
原告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尤某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田雨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從原告處賒欠飼料款31694元,在2013年10月4日被告為原告書寫了欠條一張,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飼料款,被告至今未給付?,F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飼料款31694元。
被告尤某鋒辯稱:被告是欠原告31694元飼料款,但是被告現在沒有還這么多錢的能力,不是不還。
經審理查明,被告尤某鋒從原告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處賒購飼料,共拖欠原告飼料款31694元。2013年10月14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給付。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被告簽名的欠條一張,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將飼料賣與被告尤某鋒,被告應給付原告飼料款,被告拖欠原告飼料款31694元,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償還飼料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尤某鋒給付原告灤南縣**農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飼料款31694元,判決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生效即交納。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雨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賈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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