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劉某某、黃某峰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617)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羅法民一初字4925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蔡妙純,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又系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
被告黃某峰。
委托代理人潘琨,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深南大道與前海路東南角海岸某某公寓裙樓123、124、135、136、137。
法定代表人黃某峰。
上列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劉某某返還借款205萬元并支付利息,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事實情況
2015年10月16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據,載明向原告借款20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23日止,利息為月息2%;被告吳某某、黃某峰、深圳市某某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日,原告通過張某的銀行賬號向被告劉某某的銀行賬戶轉賬205萬元。借款后,被告吳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張某銀行賬號轉款還款55.55萬元。
判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債務應當清償。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據為證,亦有轉賬證實,故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所欠款項并支付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借據及銀行轉賬,本院確認借款本金為205萬元。鑒于借款之后,被告己向原告的銀行賬號轉賬還款55.55萬元,己部分償還了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應按先抵扣到期利息再抵扣本金的原則進行抵扣。原告的過高主張部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吳某某、黃某峰、深圳市某某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本案債務提供的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1501333.3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0月21日起算至還清之日止,利息標準按月息2%計算)。
二、被告吳某某、黃某峰、深圳市某某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200元,由原告承擔8200元,四被告承擔1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燕麗
人民陪審員 朱水旺
人民陪審員 袁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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