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977)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224民初2021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周存鵬,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住所地:灤南縣城西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續生,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楊某與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史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委托代理人周存鵬、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續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9日,原告借用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作為實際施工人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被告公司1層門市鋼架結構倉庫一棟,工程款為人民幣1440000元,現該工程已竣工并經驗收合格。被告在給付原告130000元工程款后,余下1310000元工程款一直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310000元及利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與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工程的名稱、地點及承包范圍;
2、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的書面證明一份,證明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楊某,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楊某領取工程款;
3、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出具的完工證一份,證明原告自被告處承建的工程已經完工且質量合格,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數額是1310000元;
4、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為被告施工的1層門市鋼架結構倉庫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5、灤南縣城鄉規劃局于2015年1月13日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建設的“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6、灤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于2015年7月16日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建設的“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工程符合施工條件;
7、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證明“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倉庫”工程已經灤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8、灤南縣防雷中心出具的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報告一份,證明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倉庫主要防雷設施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份達成口頭協議,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倉庫工程,并約定原告包工、包料、包驗收,工期3個月,工程完工全部驗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施工過程中,原告未能如期完工,由原告組織施工的消防工程至今仍未驗收,致使倉庫不能投入使用,給被告的生產經營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施工的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被告給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1、2、5、6、7、8項證據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第3項證據經質證認為該完工證并不是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其落款時間是2015年7月20日,雙方爭議的倉庫工程在2015年7月份尚未完工,被告不可能為原告出具該完工證,同時被告向原告分兩筆支付了工程款130000元,最后一次是2015年12月31日支付的,對該完工證不予認可;對原告提交的第4項證據經質證認為該驗收報告證明倉庫的主體已經驗收,并未顯示原告承建的倉庫主體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已經通過驗收,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建設的“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工程經灤南縣城鄉規劃局審核,該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灤南縣城鄉規劃局向其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5年5月9日,原告楊某借用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與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簽訂了《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工程”,工程地點位于灤南縣城西工業區中大街以南、創新路東側,工程總建筑面積5531.16平方米,其中辦公樓一棟2059.86平方米,1層門市鋼架結構倉庫1棟3471.3平方米。該《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承建了被告公司“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工程”1層門市鋼架結構倉庫1棟,該倉庫建筑面積3471.3平方米,工程總價款人民幣1440000元。工程完工后,發包人即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組織勘查、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等單位對該1層門市鋼架結構倉庫進行了竣工項目審查、工程質量評定,并于2015年9月20日出具了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結論為“本工程已達到合格標準,同意交付使用”,并加蓋了發包人即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后,余下工程款1310000元一直未付,遂形成訴訟。
另查明,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實際施工人楊某領取該筆工程款。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承建了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年產3600噸綠色環保紗線項目二期工程”1層門市鋼架結構倉庫1棟,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該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由實際施工人原告楊某領取該筆工程款,原告楊某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因原、被告對欠付的工程價款利息沒有約定,且唐山京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待包括消防工程在內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故被告所辯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完工證不予認可,但經本院釋明被告未申請就該完工證的公章進行鑒定,故被告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楊某工程款人民幣1310000元(本判決生效即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590元,減半收取8295元,由被告唐山市**達紡紗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行過程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史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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