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190)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豐民初字第1370號
原告孫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秀敏,河北宋守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永,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唐山市。
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1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4600元,約定半個月內還清,如到期未能還清,自愿付月息百分之十,現還款期限已到,被告拒不還款,故起訴要求被告清償借款人民幣14600元、并按3分計算支付利息人民幣10000元。
被告張某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4日被告張某永以張某勇的名義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條今有張某勇向孫某借人民幣14600元整,約定為半個月內還清,如到期未能還清,張某勇自愿付月息百分之十。借款人張某勇2011年6月4日”,到期后被告張某永未還,故原告起訴。
上述事實,有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應予保護。被告張某永應向原告清償借款、支付利息,但雙方約定的月息百分之十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零六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孫某清償借款人民幣146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5.85%)的4倍計算支付自2011年6月20日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人民幣400元由被告張某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400元),并按雙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子良
代理審判員 楊立鑫
代理審判員 王淑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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