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董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181)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豐民初字第1325號
原告董某,男,19**87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所地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秀敏,河北宋守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所地唐山市。
原告董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裴忠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訴稱,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600元,約定十日內還清,如到期未能還清,自愿付違約金3000元,現還款期限已經到期,被告拒不償還借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600元,借條載明“今向董某借款5600元整,于十日內還清,如到期未能還清,王某自愿付違約金3000元。借款人王某,2012年11月30日”,上述款項到期后,經原告索要被告王某未予償還。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故被告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而被告借款后未按約定如期歸還,顯屬違約,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原告根據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但民間借款約定的利息或違約金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董某借款及違約金人民幣5600元,并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6.56%)的4倍給付逾期還款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裴忠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崔治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