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孫某剛與被告孟某永、李某鳳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276)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豐民初字第243號
原告孫某剛,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秀敏,河北宋守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永,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
被告李某鳳,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
原告孫某剛與被告孟某永、李某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田慶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剛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某永、李某鳳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孟某永于2011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被告李某鳳為其擔保人,約定月息2分,從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1日定為一年,并有借據為證。現在早已過了約定的還款期限,二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孟某永未答辯。
被告李某鳳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孟某永于2011年9月1日向原告孫某剛貸款人民幣20000元,月息2分,被告李某鳳為擔保人,并出具借款條一張,內容為:“今有孟某永李某鳳貸款孫某剛的人民幣20000元整貳萬元整月息2分從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1日定為一年貸款人:孟某永擔保人:李某鳳2011年9月1日”。被告孟某永、李某鳳均未償還上述款項。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款條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二被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償還借款義務。原告對借款數額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應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孟某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孫某剛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利率2%給付利息。被告李某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被告孟某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田慶榮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郝竹青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