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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新刑初字第621號
公訴機關(guān)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巍,曾用名鄭某江,別名鄭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烏魯木齊市,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住本市天山區(qū)。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王濤,新疆井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何某照,男,19**年*月*日出生于烏魯木齊市,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本市達坂城區(qū)鹽湖街*號*號樓*單元*室。1993年12月11日因犯流氓罪、盜竊罪、招搖撞騙罪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月27日刑滿釋放。2001年8月3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月3日刑滿釋放。2012年3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烏魯木齊市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7日刑滿釋放。2015年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楊飛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甘肅省山丹縣,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在本市無固定住址。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抓獲后臨時羈押于鐵路看守所,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王旭,新疆方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馬某,曾用名馬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烏魯木齊縣,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本市達坂城區(qū)西溝鄉(xiāng)水磨村*隊*號。2015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杰,男,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蘇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打工,住本市沙依巴克區(qū)珠江路*號*號樓*單元*室。2005年8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21日刑滿釋放。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米泉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在本市無固定住址。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抓獲后臨時羈押于鐵路看守所,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烏魯木齊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本市天山區(qū)解放南路*號。2003年6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07年7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8年2月14日刑滿釋放。2015年1月12日因本案被抓獲后臨幸羈押于烏魯木齊市鐵路看守所,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富平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在本市無固定住址。2015年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趙倫,新疆德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徐同,新疆德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烏魯木齊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本市天山區(qū)和平南路*號*號樓*單元*室。2015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p>
公訴機關(guān)以烏新檢公訴刑訴(2015)634號起訴書、烏新檢公訴刑變訴(2015)5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guān)指派檢察員白焱、代理檢察員孫飛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馬XX、被告人鄭某巍及其辯護人王濤、被告人何某照、被告人楊飛某及辯護人王旭、被告人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趙倫、徐同、被告人王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2月22日4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巍指使被告人何某照、楊飛某、金某、馬某、劉某杰、馬某(在逃)、陳某、王某、馬某九人到本市新市區(qū)株洲路團結(jié)小區(qū)永州六巷自建房地下室電玩城,找被害人馬XX索要非法債務(wù),在電玩城內(nèi)被告人何某照、楊飛某、金某、馬某、劉某杰、馬某用拳、腳、電棒毆打被害人馬XX,隨后何某照、楊飛某、金某、馬某、馬某將被害人抬至車號為新A***80的黑色本田奧德賽車上,并在車上繼續(xù)毆打被害人,車輛行駛至石人溝附近時(馬某、陳某、王某、劉某杰乘坐白色路虎車先行離開),何某照、楊飛某、金某、馬某、馬某把被害人馬XX兩次拉下車進行毆打,并將被告人衣服脫掉往其身上撒雪。到2014年12月22日8時許,將被害人放在南湖市公安局門口后,駕車離去。經(jīng)鑒定,被害人馬XX傷勢程度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書證、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同時認為在此次犯罪中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其次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鄭某巍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1、被告人鄭某巍屬初犯,社會危害性不大,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2、案件起因為索要債務(wù),被告人鄭某巍并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造成的后果超出其本意,其主觀惡性較小;3、被告人鄭某巍向法院預(yù)交10萬元案款,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綜上所述,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照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楊飛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1、被告人楊飛某在本案中系從犯、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現(xiàn)和坦白情節(jié);2、被告人楊飛某是在他人誘惑下為獲得好處實施的犯罪,且犯罪對象是欠款人,其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劉某杰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但辯稱自己是負責(zé)開車的,雖然動手打了被害人,但所起作用不如他人全程參與的被告人大,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金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馬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屬于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且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12月22日4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巍糾集并指使被告人何某照、楊飛某、金某、馬某、劉某杰、馬某(在逃)、陳某、馬某、王某九人到本市新市區(qū)株洲路團結(jié)小區(qū)永州六巷自建房地下室電玩城,找被害人馬XX索要非法債務(wù),并授意何某照等被告人如果馬XX不還錢就打一頓以示教訓(xùn)。到達電玩城后,何某照找到被害人馬XX索債未果,遂與楊飛某、金某、馬某、劉某杰、馬某用拳、腳、電棒等對其進行毆打,并讓其他隨行被告人將馬XX拖拽到車號為新A***80的黑色本田奧德賽車上,被告人陳某、馬某、王某在外圍旁觀、等候。隨后,何某照、金某、馬某、馬某與被害人馬XX乘坐楊飛某駕駛的黑色本田奧德賽車,馬某、陳某、王某乘坐劉某杰駕駛的白色路虎車行駛至石人溝附近時,何某照讓白色路虎車先行離開,指揮黑色本田奧德賽車繼續(xù)行駛。被告人何某照在車內(nèi)一直逼問被害人馬XX還錢一事,并與金某、馬某毆打被害人。后何某照把被害人馬XX兩次拉下車,與楊飛某、金某、馬某、馬某一起用拳、腳、皮帶、電棒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被告人楊飛某還將被害人上衣脫掉,和被告人金某往其身上撒雪。期間,被告人鄭某巍一直通過電話向被告人何某照了解情況并進行安排。2014年12月22日8時許,被告人何某照、楊飛某、金某、馬某、馬某按照被告人鄭某巍的要求,將被害人放在南湖市公安局門口后,駕車離去。經(jīng)診斷:被害人馬XX傷情為創(chuàng)傷性輕型顱腦損傷、多處軟組織挫傷、急性腎功能不全、右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急性腎小管壞死、雙眼球鈍挫傷、左眼眶壁骨折、雙眼屈光不正。經(jīng)鑒定,被害人馬XX傷勢程度為輕傷二級、十級傷殘。
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馬某、金某已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馬XX全部經(jīng)濟損失150000元,其中被告人鄭某巍賠付100000元,被告人何某照賠付40000元,被告人馬某、金某各賠付5000元,被害人馬XX對本案九名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視力一級殘疾。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判決書、釋放證明、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王某的殘疾人證;鑒定意見:(烏)公(損)鑒(法)字(2015)50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新疆衡誠司法鑒定所(2015)法醫(yī)臨字第0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被害人馬XX的陳述及其報案材料;證人李XX的證言;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被告人鄭某巍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鄭某巍屬初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合議庭予以采納。針對被告人鄭某巍的辯護人提出案件起因為索要債務(wù),被告人鄭某巍并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造成的后果超出其本意,其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合議庭認為其索要的是以分鐘計息的非法債務(wù),雖本人不在作案現(xiàn)場,但其一直通過電話進行指揮,而糾集多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后果也并未超出其“打一頓,教訓(xùn)一下”的授意范圍,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楊飛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飛某系從犯、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現(xiàn)和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合議庭予以采納。
針對被告人劉某杰提出自己雖然有毆打行為,但所起作用不如其他全程參與的被告人大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結(jié)合被告人劉某杰和其他被告人關(guān)于劉某杰具體毆打行為的供述,合議庭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實施的毆打行為對形成被害人傷情的作用力大小與被告人作案時間長短無直接必然聯(lián)系,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屬于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且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合議庭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巍、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致一人輕傷二級、十級傷殘的后果,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yīng)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綜合上述九名被告人實施此次共同犯罪的起因、實施方式、參與程度、犯罪情節(jié)和后果來看,被告人鄭某巍發(fā)起犯意、糾集人員、遙控指揮,何某照糾集人員、具體組織實施,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分別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yīng)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某照、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對被害人均實施了不同形式的毆打行為,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巍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損失并獲得諒解,本院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巍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經(jīng)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對被告人鄭某巍實行社區(qū)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被告人何某照曾三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回歸社會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照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并獲得諒解,本院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飛某、馬某、劉某杰、金某、馬某、陳某、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且獲得被害人諒解,其中馬某、金某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本院酌情對該七名被告人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王某視力一級殘疾的實際情況以及在本案中的參與方式和程度,本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經(jīng)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對被告人王某實行社區(qū)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照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鄭某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楊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四、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五、被告人劉某杰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六、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七、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八、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
九、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莉
人民陪審員 武 鳳 義
人民陪審員 阿扎提古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 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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