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平、張某書與張某甲、岳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3閱讀量:(1592)
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93號
原告齊某平。系死者齊某敏之父親。
原告張某書。系死者齊某敏之母親。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二勇,河北元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張某乙。
被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玉庭,河北佳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鹿泉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市某某路48號。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趙縣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趙縣自強路17號縣某某校院內。
負責人劉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龍、任某偉,冀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齊某平、張某書與被告張某甲、岳某某、鹿泉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趙縣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趙縣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平、張某書的委托代理人劉二勇,被告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張某乙、被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玉庭、被告某某財險趙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龍、任某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鹿泉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平、張某書訴稱,2015年6月4日23時40分許,宋某醉酒后持C1本且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本人的“鈴本SJ***-B”無牌照二輪摩托車(馱帶齊某敏),沿井陘縣迎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KM(井陘縣北良都村)路段時,與同方向張某甲駕駛鹿泉市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的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齊某敏當場死亡,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某甲棄車逃逸。(找車主岳某某頂替,掩飾其駕車身份)。2015年6月16日,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井公交認字(2015)第2015000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甲負主要責任;宋某負次要責任;齊某敏負自身損害的次要責任。此次事故給二原告造成如下損失:喪葬費23120元、死亡賠償金203720元、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276930元。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二原告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二原告的其他損失由被告全部賠償。現二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查明事實后依法裁判。
被告張某甲辯稱,我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是對方追尾,此外我們的車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岳某某辯稱,車輛是岳某某所有,掛靠鹿泉市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經營,我們事故車輛在某某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三者險50萬,對于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交強險和三者險承擔,另外事故由于駕駛人宋某無證駕駛摩托車追尾造成,司機張某甲不應該承擔責任,事故發生以后張某甲在事故現場參與搶救,并沒有故意逃逸行為,只是在交警隊到現場之后由于心理恐懼、害怕受害人家屬找事,才躲到路邊樹林里,而且張某甲主動給120、110打電話,不屬于逃逸行為,事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財險趙縣公司辯稱,1、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張某甲在發生事故之后棄車逃逸,根據第三者商業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六款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屬于責任免除部分,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具有廣泛性和強制性,對機動車駕駛人來說應該是常識,此外我司也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投保人對保險約定事項時是明知的,所以該免責條款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因此我司對商業險賠償責任不予承擔。2、司機張某甲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離開現場的行為致使我司及交警部門無法確定其駕駛狀態,是否存在違規行駛以及免賠事項無從查證,因此我司對于交強險部分也不應當承擔責任,即使法院認定我司承擔交強險限額的賠償責任,也應當判明我司的追償權。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在核實保險責任的前提下,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責任。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4日23時40分許,宋某醉酒后持C1本且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本人的“鈴本SJ***-B”無牌照二輪摩托車(馱帶齊某敏),沿井陘縣迎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KM(井陘縣北良都村)路段時,與同方向張某甲駕駛岳某某所有的的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該車行車登記車主為鹿泉市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岳某某)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齊某敏當場死亡,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某甲在事故現場參與搶救,給120、110打電話,在交警隊到現場之后,躲到路邊樹林里。2015年6月16日,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井公交認字(2015)第2015000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甲負主要責任,宋某負次要責任,齊某敏負自身損害的次要責任。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趙縣公司新寨店營銷服務部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分別為2015年1月24日0時起至2016年1月23日24時止和2015年4月14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3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某甲系被告岳某某雇用的駕駛員。
受害人齊某敏,女,19**年**月**日生,漢族,戶籍地石家莊市井陘縣微吳家窯鄉金柱村某某街29號,身份證號××。原告齊某平系齊某敏的父親,原告張某書系齊某敏的母親。
因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現起訴主張損失及提供證據如下:1、死亡賠償金203720元。齊某敏系農村戶口,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計算。原告提交了齊某敏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法醫尸體檢驗報告等。2、喪葬費23120元,6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誤工費1000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以上費用共計276930元。
被告某某財險趙縣公司對原告的上述主張及提供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無異議。對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及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0元,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我公司不予以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我司承擔范圍,在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二款,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商業賠償。
被告岳某某同意保險公司意見,本案涉及刑事不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告認為,處理喪葬的一系列費用,都是實際發生的,可以參考同行業的標準去核實。事發至今,原告未得到補償,死者父母承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損害壓力很大,損失很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尸檢意見書、死亡證明信、戶注銷證明、戶口本、村委會證明等證據證實,并當庭質證。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就本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書,趙某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宋某負次要責任,齊某敏負自身損害的次要責任。張某甲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他人受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接受勞務的車主岳某某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張某甲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與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20元,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為處理喪葬事宜原告親屬及家人確需誤工及差旅花費,根據本案實際,該費用酌定6000元為宜。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給其家人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結合其過錯程度、侵權人的償付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30000元。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及差旅費5000元,共計26184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肇事車輛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以岳某某的名義在某某財險趙縣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50萬元,保險期間分別為2015年1月24日0時起至2016年1月23日24時止和2015年4月14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3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某財險趙縣公司主張張某甲棄車逃逸保險公司免賠,且事故車輛冀A×××××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免賠率10%,其提供提交保險單、保險合同、保險單抄單、投保人聲明書,此外未提供其它證據印證。事故發生后張某甲主動停車并與經過事故現場的井陘縣交通局運管站工作人員積極參與搶救受害人,同時又撥打110、120電話,并不屬于被告提供的《中華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張某甲的行為盡管不妥,但這種行為與事故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不影響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保險公司主張以逃逸為由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再者,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盡到了明確的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理由不應當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項目均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交強險不足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由張某甲承擔60%的責任,由宋某、齊某敏承擔剩余40%的責任。關于張某甲承擔的責任部分均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即被告某某財險趙縣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55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261840-55000)×60%=124104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趙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人民幣179104元。
二、駁回原告齊某平、張某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54元,郵寄送達費400元,共計5854元,由被告張某甲、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一并將上訴費交納到本院指定賬戶(賬戶名稱:井陘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陘縣支行;賬號:91×××91;注明一審案號(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93號),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按不上訴處理。判決生效后,按上述賬號和方式執行。
審判長 張永生
審判員 劉 彥
陪審員 楊 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付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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