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982)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弋民一初字第00410號
原告:朱某某,男,漢族,住蕪湖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黃書平,安徽安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男,漢族,住蕪湖市某某區。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洪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被告李某(以下簡稱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13年4月30日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原告多次索要無果,故訴至法院,依法要求被告立即給付2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借款是事實。
法院查明事實與原告訴狀所述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認證的原告提供的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法履行。本案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條真實、有效,雙方由此而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不履行付款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某某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洪濤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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