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邰某某與邰某飛、何某某、許某某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3848)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蕪經開民一初字第00405號
原告:邰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某某技術開發區。
委托代理人:張蘇明,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邰某飛,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某某技術開發區。
被告:何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某某縣。
被告:許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蕪湖某某技術開發區。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玲,安徽君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邰某某訴被告邰某飛、何某某、許某某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蘇明、被告邰某飛、何某某、許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邰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何某某、許某某及死者邰某海系兄妹關系。2010年1月21日,原告之弟邰某海發生交通事故,后于2010年3月11日去世。邰某海生前無婚史、亦無生育子女。2014年2月4日,原告與被告邰某飛、許某某三人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山街道紅光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邰某海的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因調解期間未通知被告何某某,故該協議被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告與被告許某某、何某某均系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邰某海遺產的權利,故原告訴請法院,請求判令:一、享有繼承權的當事人平均分割邰某海的遺產,原告在原先取得4萬元的基礎上再享有57639.8元;二、被告邰某飛具有無償、無條件地提供涉案遺產義務;三、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原告邰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戶口本一份,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二、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關系、遺產情況;
三、人民調解協議書一份,證明被告何某某沒有在該協議書上簽字且該協議無效;
四、財產一覽表,證明被繼承者遺產情況。
被告邰某飛、何某某、許某某共同辯稱:1、被告邰某飛和邰某海生前一起生活,被告邰某飛有權分得財產;2、遺產應該扣除社區借款25000元以及三被告為處理邰某海交通事故墊付款及產生的相應費用后,余額還剩241508元;3、被告邰某飛應該分得41508元,剩余的200000元應該由其他三人平均分配。
被告邰某飛、何某某、許某某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身份證復印件三份,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二、人民調解協議書一份,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及被告邰某飛扶養被繼承人的事實;
三、證明一份,證明邰某飛和邰某海長期相處、共同生活的事實及邰某飛有權分得遺產;
四、費用清單一份,證明處理事故產生的相應費用,該筆費用應該扣除。
經審理查明:原告邰某某與被告許某某、何某某、邰某海系兄妹關系。邰某飛系原告之子。2010年1月21日,邰某海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后于2010年3月11日去世,其生前無婚史,也未生育。2014年2月4日,原告與被告邰某飛、許某某三人在原蕪湖市鳩江區大橋鎮紅光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邰某海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163000元、房屋拆遷補償款144662.4元、土地附屬物7257元、附屬物補償費3000元,合計317919.4元的財產進行了分配并簽署了2014001號人民調解書。該協議約定:邰某海全部遺產扣除紅光社區借給邰某海醫療費25000元外,支付原告40000元,其余任何款項原告不再享有,均由被告邰某飛、許某某二人自行分配。協議當天原告邰某某與被告許某某,邰某飛按協議分配了邰某海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163000元。后原告以簽訂協議時存有重大誤解且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無效并要求被告邰某飛返還交通事故賠償款123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判決確認上述調解協議無效。
另查明:邰某海生前無固定職業,以種田為業,被告邰某飛對其多有照顧,邰某海去世后,被告邰某飛主持操辦了喪葬事宜并支付了相應的喪葬費用。在邰某海住院治療期間,原告邰某某從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山街道紅光社區委會借款25000元用于支付邰某某的治療費用,借款5000元用于個人支出,上述款項均由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山街道紅光社區委員會自邰某海遺產中支出。
還查明:原告邰某某已分得邰某海財產40000元,由被告邰某飛保管的邰某海交通事故賠償款數額為123000元,由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山街道紅光社區委保管的遺產數額為154919.4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被告邰某飛是否具有分割遺產的資格;2、本案的遺產數額如何確定。
一、被告邰某飛是否具有參與分割遺產的資格。因邰某海死亡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中,現有邰某某、何某某、許某某享有繼承人資格。被告邰某飛與死者系叔侄關系,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但鑒于邰某飛對邰某海生前扶養較多,經常給予照顧,本院酌情由被告邰某飛分割遺產20000元。被告邰某飛在邰某海去世后積極為其處理喪葬事宜并支出相關費用,該部分支出雖無相應票據,本院酌定喪葬費用為16000元。
二、本案的遺產數額如何確定。邰某海因交通事故獲得交通事故賠償163000元;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144662.4元、土地附屬物補償費7257元、房屋殘值費3000元,共計317919.4元,扣減用于支付邰某海醫療費的25000元,支付被告邰某飛36000元,實際可分割的數額為256919.4元,上述數額,應由原告邰某某、被告何某某、許某某三人均分即每人分得85639.8元。因原告邰某某已分得40000元并從邰某海遺產中預支5000元用于個人開支,故原告邰某某本次應分的數額為40639.8元。原告主張邰某海生前還留有部分物品在被告邰某飛處以及邰某海生前借給他人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被告邰某飛不予認可,故不能當做遺產處理。三被告辯稱在邰某海生前對其進行照料、購買營養品及往來的交通費等應當先行從遺產中扣除的意見,因該部分支出無相應證據證明且基于三被告與邰某海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關系,故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維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邰某某、被告何某某、許某某平均分割邰某海遺產,每人85639.8元(包括原告邰某某已獲得45000元);
二、駁回原告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20元,保全費1145元,合計1765元,由被告邰某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或提交上訴費緩、減、免申請。如在七日內既不交納上訴費也不提交訴訟費緩、減、免申請的,本院按當事人不上訴處理。
審判員 方 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夏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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