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龐某某與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1149)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鏡民一初字第02128號
原告: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蘇明,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龐某某訴被告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汪曉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2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蘇明,被告錢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某某訴稱:被告與原告都是蕪湖某某汽車有限公司員工,系同事關系。2011年9月15日,被告因家庭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1萬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于2011年9月18日歸還。現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萬元整。
被告錢某辯稱:答辯人因在外打牌輸錢向原告龐某某借錢,借款是事實,答辯人愿意償還,但因答辯人現被羈押,暫無力償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龐某某與被告錢某原系同事關系。2011年9月15日,被告錢某向原告龐某某借款1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龐某某人民幣壹萬元整,于2011年9月18日歸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錢某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錢某因涉嫌犯詐騙罪現羈押于蕪湖市看守所。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龐某某與被告錢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有被告錢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3天,現借款已到期,被告錢某應當歸還原告借款。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錢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龐某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錢某負擔(訴訟費原告已預交,被告錢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曉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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