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徐某訴被告徐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1330)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鳩民一初字第01001號
原告: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某某區。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某某縣。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某某區。
負責人:藺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員工,住安徽省蕪湖市。
原告徐某訴被告徐某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魏某及委托代理人范大平、楊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2014年3月8日11時40分,被告徐某某駕駛陜A5A***號三輪汽車沿清廉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津盛銀行路段時,其車輛前部與行人徐某碰撞,導致徐某受傷。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鳩江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徐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徐某受傷后接受醫院治療,經鑒定徐某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并需接受二次治療。為此,原告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徐某各項費用75791.95元{⑴、鑒定費2100元;⑵、護理費6094.36元【(37074元/年÷365天)×60天】;⑶、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30元/天×9天);⑷、營養費900元(30元/天×30天);⑸、交通費802元;⑹、殘疾賠償金46228元;⑺、精神撫慰金8000元;⑻、二次手術費9000元;⑼、二次手術營養費450元(30元/天×15天);⑽、二次手術護理費1523.59元【(37074元/年÷365天)×15天】;⑾、醫療費424元}2、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某辯稱:被告徐某某為原告墊付了40000元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陜A5A***號三輪汽車僅被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1時40分,被告徐某某駕駛陜A5A***號三輪汽車沿清廉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津盛銀行路段時,其車輛碰撞行人原告徐某,導致徐某受傷。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鳩江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徐某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徐某受傷后于當日被送往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住院救治,診斷為右內外踝骨折、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同月17日出院。原告自行支出醫療費共計424元。被告徐某某墊付醫療費23920元,并支付原告墊付款16080元。2014年6月17日,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鳩江交警大隊委托安徽廣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及三期進行司法鑒定,7月2日,該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徐某右內外踝骨折、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現遺有右下肢喪失功能達10%,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2、二次手術拆除內固定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9000元,建議參考采納。3、結合其傷情,酌情給予其治療休息150日、營養30日、護理60日;二次手術拆除內固定物時,酌情給予其治療休息30日、營養15日、護理15。原告支付鑒定費2100元。
另查明,被告徐某某所有的陜A5A***號三輪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被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戶口簿、法定代理人身份證、被告徐某某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意見書、醫藥費收據、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書、鑒定費發票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損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對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被投保了交強險,故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車輛的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二、原告主張的損失經本院核定為:1、鑒定費,鑒定單位開具的鑒定發票載明該項費用為2100元,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治療期間護理費,原告傷后首次住院所需護理期經鑒定為60日,標準按2013年安徽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101.57元/天計算,該項費用為6094.2元;3、交通費,本院酌定為2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9天,標準按20元/天計算,該項費用為180元;5、營養費,原告傷后所需營養期經鑒定為30日,標準按20元/天計算,該項費用為600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其系蕪湖市鳩江區城鎮居民,故應按2013年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3114元/年標準計算該項費用,故該項損失為46228元;7、精神撫慰金,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該項費用本院酌定為5000元;8、二次手術治療費,根據司法鑒定原告的二次手術費約需9000元,該費用系二次手術治療拆除內固定物必然發生的費用,為避免訟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9、二次手術營養費,經鑒定,原告二次手術所需營養期為15天,標準按20元/天計算,該項費用為300元;10、二次手術護理期,經鑒定,原告二次手術所需護理期為15天,標準按2013年安徽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101.57元/天計算,該項費用為1523.55元;11、醫療費,原告支出的醫療費為424元,故其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為71649.75元。因被告徐某某為原告墊付了16080元,故原告的實際損失為55569.75元。三、原告的實際損失55569.75元在被告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可由被告保險公司全部予以賠償,徐某某支付的墊付款16080元可另行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各項損失合計55569.75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699元,原告徐某負擔454元,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2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小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王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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