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陶某某與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1482)
安徽省蕪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221民初2237號
原告:陶某某,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原告陶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4萬元整(¥:240000);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張某某因承包工程需資金周轉,于2012年向原告陶某某陸續借款,雙方于2014年12月對所借款項進行了結算,被告張某某尚欠原告陶某某人民幣24萬元,被告收回了零星借條重新出具了一張借款24萬元的借條,并口頭承諾盡快歸還借款,重新出具借條時未約定利息。但是被告重新出具借條后一直不肯歸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具狀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張某某承認原告陶某某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陶某某借款人民幣24萬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900元,減半收取2450元(已由原告陶某某預交),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旭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芮道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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