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與被告李某、李某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7閱讀量:(1493)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225民初2494號
原告: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無為縣福渡鎮某某道388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擁軍、魏秀珍(實習),安徽魯擁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無為縣劉渡鎮農林行政村謝南某某村055號。
被告:李某勇,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無為縣劉渡鎮農林行政村謝南某某村022號。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成群,江蘇聯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盛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南京市建鄴區河西大街198號某某大廈四單元***5室。
負責人:周某某,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某,該單位員工。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李某、李某勇、安盛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擁軍、魏秀珍、被告李某、李某勇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幾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誤工、護理、交通等費用45030.2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日14時許李某駕駛蘇A****小型轎車沿通江大道12公里處逆向駛入對面車道,與林某某駕駛的蘇MVQ***號小型轎車發生正面碰撞,致使車輛受損及原告(司乘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經查蘇A****小型轎車登記車主李某勇在保險公司投保。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李某、李某勇承認原告林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交通事故發生、責任承擔及醫療費用發生的事實,但認為原告林某某部分請求不合理:1.原告已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請求;2.原告沒有構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應該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承認原告林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交通事故發生、責任承擔及醫療費用發生的事實,并愿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是三車相撞,應追加明某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賠償。
本院認為,李某、李某勇、保險公司承認林某某在本案中主張交通事故及責任承擔和所發生醫療費用的事實,故對林某某主張的這三項事實予以確認。本案立案后經林某某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對其”三期”進行評估鑒定。其”三期”為誤工12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林某某雖已經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經到用人單位核實,誤工情況屬實,因此其主張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林某某全身多處受傷,雖未構成傷殘等級,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主張精神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3000元。交通費根據原告治療時間、地點本院酌定1500元。住宿費219元本院予以確認。另本起交通事故林某某駕駛的蘇MVQ***號小型轎車并沒有與明某某駕駛的蘇AVB***轎車發生碰撞,保險公司庭審中辯稱應追加另一保險公司為被告并在其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林某某主張的各項費用:醫藥費:11501.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9天*30元/天)、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天)、護理費6840元(60天*114元/天)、誤工費13200元(120天*110元/天)、交通費、住宿費1719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800元。計:39130.24元。鑒于肇事車輛蘇A****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林某某的賠償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安盛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保險責任范圍內一次性給付林優璇賠償款39130.24元。
該款匯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無為縣支行,收款單位:無為縣人民法院,帳號:***50249830******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0元,減半收取計390元,由安盛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到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雪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方緒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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